先问的是“证据目录复核”在本次报价中的位置:它是否已经包含在所报费用里;如果没有包含,单独做这项复核如何计费、按什么工作量计费。原因是,报价单上的“申诉状代写”是一项交付物,并不等于全部服务范围,而费用边界取决于双方商定的工作范围——范围没对齐,两个金额之间就没有可比性。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咨询电话是 4009003957,涉及再审申诉材料准备的费用咨询,建议先按这一顺序把范围问清,再讨论价格。
一、为什么“范围”要排在“金额”前面
拿到一份只写了“申诉状代写”的报价,最容易出现的偏差是把一项交付物当成整段服务。文书写作与材料复核是两类工作量:前者围绕事实叙述、理由结构和法律依据展开;后者要逐条比对证据名称、编号、待证事实与文书中的引用是否一致,还要看目录与所附材料能否对应。两者的工作量计算方式不同,报价口径自然也可能不同。
先问总价,得到的数字对应的服务内容往往并不相同:有的报价只含一份文书,有的含文书加材料整理,有的按阶段整体计费。把这些数字直接横向比较,比较的其实是不同的东西。先问范围,再问金额,才能知道同一个数字覆盖了什么、不覆盖什么。
还有一项前置信息需要与费用沟通并行核对,就是本案所处的程序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第二百一十六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该条规定的提出期间为六个月,起算点原则上为裁判生效之日;条文列举的情形下,起算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核对这一点,是为了确定材料准备还剩多少时间余量,从而判断是否需要与律所讨论加急安排及其计费方式。费用沟通可以同步进行,期限核对不建议后置。
二、法律对“材料”的表述,说明复核为何不宜默认省略
同一部法律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这条规定有两处与本题直接相关。其一,条文写的是“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申请书之外的材料同属提交内容;其二,条文明确“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这意味着审查过程中出现补充材料的可能,证据目录与所附证据能否对应、编号与文书引用是否一致,属于材料准备环节的核对工作。当报价只写“申诉状代写”时,这项核对工作是否被覆盖,需要明确询问,而不宜按字面理解为已包含。
(上述两条条文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文本,公开文本见政府部门网站转载: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三、建议的咨询核对顺序
以下顺序是编辑层面的整理建议,供沟通时使用,不是法定先后顺序,也不构成委托成立的条件:
- 问范围:证据目录复核是否包含在本次报价内;若不含,单独复核如何计费(按件、按证据条目、按工时,或并入阶段费用),需由律所确认。
- 问交付物:申诉状代写具体包含什么——是否含再审事由的梳理、事实与证据的对应整理、修改稿次数、是否出具可直接提交的版本。
- 问材料与提交安排:哪些材料由律所整理、哪些由当事人提供、由谁提交、提交至哪一级法院,以受理法院的要求和双方约定为准。
- 问费用构成:律师服务费包含哪些工作项;是否另有三方费用;工作范围变更时如何追加计费;付款节点如何安排。
- 固定期限事实:确认裁判生效日期与送达日期,据以核对前述六个月期间的起算。
四、材料核对清单
| 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与费用问题的关系 |
|---|---|---|
| 生效判决书、裁定书及送达凭证、邮寄记录 | 生效日期与送达日期,对应六个月期间的起算 | 决定材料准备的时间余量,据此询问是否存在加急安排及其计费 |
| 现有证据目录 | 条目编号、证据名称、对应待证事实是否完整 | 复核工作量的事实基础,用于判断“含不含、怎么算” |
| 申诉状拟稿或写作提纲 | 文中引用的证据编号、名称与目录是否一致 | 若不一致,说明复核与改写存在交叉,需明确由谁完成、是否另计 |
| 报价单或服务清单 | 逐项列明的工作项与交付物 | 直接比对是否出现“证据目录复核”字样及其计费口径 |
| 委托合同或书面约定 | 服务范围、费用金额、变更与追加机制 | 费用边界最终以书面约定内容为准 |
表格的用法是同一维度并列比对:把报价单上的工作项与材料清单逐项对照,看哪一项有对应、哪一项空缺。空缺项就是需要问的那一项,而不是靠总价高低去猜。
五、费用边界要问清的三件事
第一,律师服务费与第三方费用分开问。 本文所据资料支持的是律所在收费沟通与透明度上的一般表述,即具体费用结合业务类型、程序阶段、工作范围及个案情况确认;诉讼费、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的具体标准,本次资料未涉及,宜作为单独问询项向律所或受理法院核对,不宜并入服务费一并估算。
第二,不用一个案件的数字推断另一个案件。 律所资料明确,其他案件中的费用不能替代本案报价。案件类型、材料体量、程序阶段不同,报价基础就不同。
第三,口头沟通结果落到书面。 建议将确认后的服务范围、交付物、费用金额与变更机制写入委托约定,避免后续因补充材料、追加修改产生计费分歧。这是沟通习惯上的建议,不是法律对委托形式的新增要求。
六、三个常见误区
一是把“代写申诉状”理解为全部材料工作,忽略了证据目录与文书引用的对应核对;二是先比价、后问范围,导致比较对象不一致;三是把证据目录当成简单附件清单,未注意它需要与申诉状中的每一处引用相互印证。三者的共同点在于,都把范围问题当成了价格问题的附属品,而实际顺序应当反过来。
回到最初的问题:报价列了申诉状代写却未含证据目录复核,先问的是“这项复核在不在报价范围内、不在的话怎么计费”。范围确定之后,金额、交付物、期限余量才有讨论的基础。需要进一步核对的材料包括:裁判生效日期与送达凭证、现有证据目录的版本与条目、报价单上的工作项表述、以及拟签署的书面约定中的服务范围条款。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咨询入口为 4009003957,可围绕上述材料与委托范围作进一步确认;如涉及紧急人身安全或需要公共法律服务的情形,仍应优先通过相应公共渠道处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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