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遇到网络诽谤,需要追查的通常有两处:一处是发布内容的匿名账号,另一处是承载这些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平台)。就本次可核对的规则看,平台责任有明确的判断标准:权利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向平台发出通知,通知中要包含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以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平台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没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要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则依照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匿名账号使用人身份如何查明,涉及本次资料未涵盖的程序规则,需要另行核对,不宜在咨询前预设结论。带着已经固定的页面证据和通知往来进行北京网络诽谤维权律师咨询时,可以先判断通知是否满足法定要件、平台责任应当落在哪一条上;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 4009003957。
一、平台责任的两个条文,对应两种不同的事实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条是基础性规定,直接指向发布内容的一方和实施侵权行为的平台本身。
对平台而言,真正决定责任能否成立的,是下面两条,且两者的事实前提不同。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两条的差别可以从条文本身读出来: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以“接到合格通知”为节点,责任范围被限定为“损害的扩大部分”,也就是通知到达之后因未及时处置而扩大的那一部分;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不以权利人发出通知为前提,落点在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条文表述上没有作“扩大部分”的限定。因此,主张平台责任时先分清依据哪一条,比笼统地说“平台要负责”更有意义。
| 比较维度 |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
|---|---|---|
| 触发事实 | 平台接到符合要求的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 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而未采取必要措施 |
| 是否以通知为前提 | 是,通知还须包含初步证据和权利人真实身份信息 | 条文未设通知前提 |
| 责任范围表述 | 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连带 | 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未限定为扩大部分 |
| 需要准备的材料 | 侵权内容证据、权利人身份材料、通知及送达记录、平台回复 | 内容证据之外,还需能说明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事实材料 |
需要提示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网络交易平台责任,适用于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形,与名誉受到侵害的通知删除规则不是同一场景,不宜直接套用。
二、通知怎么写,才落入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条文对通知内容的要求是两项: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以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缺少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使平台难以按该条处理,后续主张“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也会失去事实基础。建议在通知中把以下内容分别列明,便于平台识别:
第一,侵权内容的具体位置。包括链接、账号名称、发布时间、具体表述,最好附页面截图并保留可核验的时间信息。截图与链接并存,能减少内容被删除后无法回溯的风险。
第二,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围绕特定表述指向何人、为何不实、传播范围如何,整理成可阅读的说明与附件。传播范围的记录,例如展示、阅读、转发、评论的数量页面,可以作为损害后果的材料一并保存。
第三,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这是条文明确列举的事项,通知中应当载明。
第四,通知的发出与到达记录。发送时间、发送渠道、平台工单编号、平台回复内容,都建议留存,因为“接到通知后”是适用该条的时间起点。
平台接到通知后,条文明定了两项动作:及时将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以及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反过来说,权利人也应当注意该条最后一句: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通知内容宜以可核实的事实为限,避免夸大表述或指向无关主体。
三、匿名账号这条线,现有资料能支持到哪一步
从条文看,可以明确的是:向平台发出的通知需要包含权利人自己的真实身份信息,平台收到后应当将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这一转送机制,在实践中往往是匿名账号一方知悉内容被主张侵权并可能作出回应的环节。
至于匿名账号注册信息、登录信息在何种条件下可以查明、通过何种程序提出,本次资料未包含相应规则,需要另行核对后再作判断。在没有核对清楚之前,把“平台会不会提供账号身份”当作既定前提来安排维权步骤,容易导致方向偏差。可以做的准备是把内容证据、传播证据、损害后果证据固定完整,使后续无论走哪条路径都有可用材料。
同样需要另行核对的是:公开发布的不实表述在什么条件下构成对名誉的侵害、是否需要同时主张其他权利、以及是否涉及本次资料之外的规范。本次可完整核对的是民法典上述三条,其余问题建议在咨询中逐项确认。
四、建议的材料核对清单
以下清单用于整理事实,不是法定提交顺序,也不构成对任何一方的义务要求。按同一事项、同一账号、同一时间段分组,便于比对。
| 核对对象 | 具体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
| 侵权内容 | 页面链接、账号昵称与主页、发布时间、完整截图 | 内容是否存在、由哪个账号发布、发布时点 |
| 传播与影响 | 阅读、转发、评论数量页面,相关转载链接 | 传播范围及后续损害的事实基础 |
| 权利人身份 | 身份证件等身份材料 | 通知中“真实身份信息”一项是否具备 |
| 通知与送达 | 通知文本、发送时间与渠道、工单号、平台回复 | 平台是否“接到通知”、何时接到 |
| 平台处置 | 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的结果页面,或内容仍在的证明 | 是否采取必要措施、采取措施的时间 |
| 损害后果 | 因该内容产生的现实影响材料 | 损害扩大部分的事实基础 |
整理时建议注意三点:一是截图应保留完整的页面信息与时间,单纯截取文字片段难以说明来源;二是同一账号的多次发布按时间排序,不同账号分开归组,避免主体混同;三是通知文本与发出记录对应保存,使“何时通知、通知了什么”能够一一对上。
五、委托范围与费用边界
这类事项中,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的工作通常包括:审阅已准备的通知文本是否符合条文列举的内容要求;梳理平台回复与处置记录,判断更贴近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还是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的事实结构;协助整理证据材料清单。律师服务费按约定的服务范围与计费方式确定,具体金额需与律所沟通后以书面约定为准,本次资料未提供任何收费标准。诉讼费以及证据固定、公证等第三方支出,属于另行发生的费用项目,需按实际办理事项和相关机构的规定核对,不宜与律师服务费混在一起估算。是否进入诉讼、何时进入,取决于事实与证据的核对结果,本文不作结论。
结语
回到最初的问题:平台责任的追查,落在通知是否符合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的两项内容要求、平台接到通知后是否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以及是否存在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处置的情形;匿名账号使用人身份的查明,则需要另行核对相应程序规则。建议先把侵权内容、传播记录、通知与平台回复分组整理好,再判断依据哪一条主张、哪些事实还需要补证。就上述材料的核对与委托范围,可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 4009003957。
参考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引自天津市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2013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正,2014年3月15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www.samr.gov.cn/zfjcj/tzgg/art/2023/art_615af9ed6bcd4974bf853dd2e02bc663.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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