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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农村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应先由谁处理?

农村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应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农村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应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具体处理机关须结合争议双方的主体身份核对。

协商不成后由谁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申请处理前,可以先整理争议地块的位置、现有权属材料和协商经过,再向有关人民政府核实受理分工。

争议解决前应保持土地利用现状

该条第三款规定,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提出协商或政府处理申请时,应注意保留反映现状的材料。

本文回答土地权属争议的初始处理顺序和法定处理主体。处理决定作出后的复议、诉讼路径,需要结合决定内容与现行救济程序另行核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官方转载全文:https://fgs.moa.gov.cn/flfg/202007/t20200716_6348746.htm。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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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