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邯郸鸡泽县的离婚纠纷中,夫妻店铺收款码登记在亲属名下时,诉讼中宜先核对经营流水,再核对收款码的登记信息。登记信息解决的是“账户名义上归谁”;经营流水解决的是“店铺收益从哪里来、又流向哪里”。离婚财产分割争议的落脚点,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产经营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是否存在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的情形。因此,经营流水与订单、进货、平台结算之间的对应关系更直接,登记信息则用于核对名义账户人与夫妻双方的关系。两方面的材料都需要核对,下面说明建议的核对顺序和各自用途。
一、登记信息能核对什么
收款码的登记信息通常包括开户人身份信息、绑定手机号、绑定银行卡的开户人、商户注册资料和开通时间。这些材料可以核对:名义收款人是谁、与夫妻一方是否存在亲属关系、账户开通和使用的时间段是否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登记信息的作用在于确定名义主体,本身不直接决定收益归属。收款码登记在亲属名下,可能对应代收、借用账户、家庭共同经营等多种安排;这些安排如何认定,需要结合资金流向来判断。主张亲属账户实为代收的,可以与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应:“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该条针对的是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适用于具体账户安排,仍要结合资金流水和双方陈述核对。
二、经营流水建议先核,核对重点是“三对应”
经营流水可以核对店铺经营收益的实际归集路径。建议按同一期间、同一订单、同一主体进行比对:
| 核对对象 | 可以核对的内容 |
|---|---|
| 收款码后台账单、平台结算记录 | 收款发生时间、金额、频次,是否与店铺营业规模匹配 |
| 订单、进货单、库存与员工考勤 | 款项是否对应真实经营,而非亲属个人往来 |
| 绑定银行卡明细 | 资金到账后转给谁、是否用于家庭开支或转入夫妻一方账户 |
三项能够对应上的,流水的证明方向比较清楚;如果只有流水、没有订单和进货凭证,经营款与亲属个人借款、往来款之间的界限就容易混淆。这一比对建议用于帮助厘清现有事实,并非诉讼中的法定先后顺序。
三、财产性质与举证主张的条文依据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据此,店铺经营收益的性质认定,需要以收益实际产生于婚内经营为基础。
如果核对中发现一方通过亲属账户收取店铺经营款,未如实披露或转移相应款项,可以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对应:“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该条适用的前提是存在隐藏、转移等行为,是否构成,要靠流水与登记信息的相互印证。
涉及亲属账户内资金属于案外人部分的,建议就亲属与夫妻之间的资金往来单独核对,并与承办法官沟通是否涉及案外人权益,另行处理。相关条文版本为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官方文本见 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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