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一条,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这里的“三日”应结合该法第六十九条理解:十日以内的期限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因此,交付冻结决定书的三日期限按工作日计算,不宜表述为七十二小时。
条文定位与交付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2012年1月1日施行)第三十一条规定,作出冻结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在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第六十九条规定,本法中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该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所引条文官方全文见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s://www.stats.gov.cn/gk/tjfg/xgfxfg/202503/t20250306_1958900.html。
冻结决定书还应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冻结的账号和数额;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核对要点
建议核对冻结决定书的实际交付日期,按工作日计算三日期限,并逐项检查决定书是否载明上述法定事项。涉及期限争议时,以《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九条及官方全文为准。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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