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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侵权纠纷律师线上咨询:电子证据上传与身份核验怎么操作

线上咨询中的“电子证据上传”与“身份核验”,可以拆成两个动作:一是把电子材料按“证明什么”分组提交,让每组材料对应一个待证事实;二是让提交材料的主体与主张权利的主体对得上。这两项要求在《民法典》网络侵权通知规则中有直接对应——权利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时,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

线上咨询中的“电子证据上传”与“身份核验”,可以拆成两个动作:一是把电子材料按“证明什么”分组提交,让每组材料对应一个待证事实;二是让提交材料的主体与主张权利的主体对得上。这两项要求在《民法典》网络侵权通知规则中有直接对应——权利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时,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准备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时,可以先按这一条把证据分组和身份文件对齐,再通过4009003957确认线上提交的具体方式。各线上系统的入口、文件格式、大小限制与传输方式属于机构操作细节,本文资料未涉及,提交前向律所核对即可。

一、法律为什么把“初步证据”和“真实身份信息”并列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公开文本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法规栏目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这一条的适用场景是: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权利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它规定的是“通知”应当包含的内容,约束对象是向平台发出的通知,并非向律所提交材料的法定清单。理解这一点很重要:线上咨询时整理证据和身份文件,是把这条规则作为参照——平台接到通知后要审查初步证据和身份信息,咨询阶段提前把这两块准备好,后续无论走平台投诉还是其他途径,材料都能用得上。

条文把“初步证据”和“真实身份信息”并列,同时规定了错误通知的责任。身份信息不实、证据与主张对不上,可能落入“错误通知”的范围。因此身份核验在咨询阶段就值得认真对待,它同时关系到通知能否被平台受理,以及通知发出后的责任边界。

二、电子材料建议按四组归集

资料中列出的电子与现场信息包括:完整沟通上下文、原始图片视频、平台页面、现场记录及其保存来源;已有程序材料包括已经收到、提交或签署的文书及其日期、附件和送达或签收信息。据此,线上提交前可以按以下四组归集,每组说明“能核对什么”:

第一组,权利基础材料。 用于核对主张的权利是否存在、归属于谁。例如作品创作与首次发布记录、商标注册或授权文件、合同及附件。这组材料的常见问题是名称不一致,公司更名、个人改名、授权链中间环节缺失,都会让权利主体与身份文件对不上。

第二组,侵权行为材料。 用于核对被指行为的内容、时间、位置。平台页面建议同时保存页面链接、账号名称、发布时间和完整截图,截图之外保留原始页面路径。原始图片视频保留拍摄设备中的原始文件及创建时间,导出件另存一份并注明来源。

第三组,损害后果材料。 用于核对损失的形成过程,例如交易记录、退款凭证、沟通记录、维修或处理费用单据。这组材料建议与第二组按同一事项关联,避免时间线断裂。

第四组,主体与程序材料。 包括身份文件、授权文件,以及已经收到或提交的文书、日期、附件与送达签收信息。程序材料的日期和签收记录,能帮助核对同一事项在不同程序中的时间节点。

分组的作用是让每一份材料都有明确的证明对象。把不同事项的材料混在一个文件夹里,线上提交后对方需要反复追问,反而拖慢核对进度。

三、身份核验建议核对三类对象

权利人本人。 自然人提交身份证件,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提交主体资格文件。核对重点是文件上的名称与权利基础材料上的名称是否一致;存在更名、合并、转让的,需进一步核实衔接文件。

受托代理人。 由他人代为咨询或办理的,授权文件应写明授权事项与期限。授权范围与实际提交的材料范围建议保持一致,避免出现“授权咨询、实际提交了处分权利的材料”这类错位。

被指向的账号或主体。 平台页面显示的账号名称、主页链接、发布时间,用于把网上行为与现实主体建立联系。需要说明的是,账号昵称与现实中具体主体的对应,往往需要平台协助或进一步核实,仅凭昵称和头像不足以完成认定。线上咨询阶段可以先固定页面信息,对应关系留待后续核实。

四、涉电商平台交易时的材料重点

如果侵权争议发生在电商平台交易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六十二条(2018年8月31日通过,2019年1月1日施行)规定:“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因电子商务经营者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前述资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开文本:https://www.mofcom.gov.cn/zhrmghgdzswf/fg/art/2018/art_cc9187dd95cd40158552d78a610e8c29.html)

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2013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正,2014年3月15日施行)进一步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这几条的实务意义在于:订单号、支付记录、物流信息、客服沟通记录属于“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的范围,按订单号归集比按时间顺序截屏更便于核对;平台能否提供对方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本身也是判断维权路径时需要考虑的事实。

五、核对顺序与几个常见误区

建议的核对顺序是:先定主体,确认权利人与提交人是否一致;再定时间线,把侵权行为、损害后果、沟通记录按同一事项排序;然后逐组检查材料来源,原始载体在哪里、导出件是否注明来源;最后看缺口,把暂时无法取得的材料单独列出,在咨询时说明。

常见误区有四个。其一,只交截图不交原始页面,截图无法体现页面路径和账号信息,证明力会被追问。其二,只提交对自己有利的片段,沟通上下文被截断后,对方可能就同一段对话作出不同解读。其三,身份文件与权利文件名称不一致却不作说明,公司更名、个人改名、授权转委托都属于需要补充衔接材料的情形。其四,把“初步证据”理解成“全部证据”,线上咨询阶段材料尚未收集齐全属于正常情况,把已有材料分组、把缺口写清楚,比勉强凑齐更有助于判断。

结语

回到操作层面,线上咨询前还需核对三件事:拟使用的线上系统入口与文件格式、材料中是否包含无关第三人的个人信息需要遮蔽、以及后续程序节点与材料提交期限。这些事项与上述证据分组、身份核验结果一并确认后,咨询沟通会更聚焦。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咨询电话为4009003957,可就材料归集方式与拟议委托范围作进一步沟通;具体承办安排以受理确认信息为准。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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