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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空坠物侵权证据清单:监控未拍到具体楼层时先列哪些位置与物业记录

监控未拍到具体楼层时,证据清单应先固定“物”和“位置”,再调取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记录和公安机关的调查材料,把“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与物业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情况查清,而不是急于锁定某一户。

监控未拍到具体楼层时,证据清单应先固定“物”和“位置”,再调取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记录和公安机关的调查材料,把“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与物业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情况查清,而不是急于锁定某一户。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发生,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该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同法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下清单可按“先现场、后记录、再调查”的顺序整理。

一、先固定的位置与实物

位置或实物 可核对的事实 建议取得方式
坠落物本体、包装、碎片散落范围 物品性质、坠落方向、是否为外墙构件或住户物品 现场拍照、录像,保留原物
落点地面痕迹、受损车辆或物品 冲击位置、损害范围、时间点 拍照并记录目击者联系方式
涉事楼栋外立面:窗户、阳台、空调外机、晾晒架、花盆架、雨棚、广告牌 哪些部位存在搁置物、悬挂物或脱落隐患 由下至上逐层拍摄,标注楼层与朝向
屋面、天台、楼道、连廊、外墙维修部位 公共部位是否堆放物品、是否有施工或维修 现场查看并记录出入通道状态
小区出入口、单元门、电梯、地库及周边道路、商户摄像头 事发时段人员进出、车辆停放,可缩小时间与人员范围 记录设备位置,及时申请调取并留存

监控未拍到具体楼层时,上述位置材料的作用是把“哪一面、哪一段、哪个时间段”先定下来,为后续逐户核对提供范围。

二、向物业服务企业调取的记录

建议以书面方式列明项目、期间和用途,申请调取以下记录:事发楼栋及相邻楼栋的日常巡查记录、值班交接记录;外墙、窗户、空调外机、广告牌等设施的维修养护台账和隐患告知、整改记录;公共区域禁止高空抛物警示标识的设置情况;监控设备的安装位置、运行与维护记录;事发后的处置记录;装修备案与装修期间管理记录;涉事楼栋的楼层、房号分布等基础信息。

这些记录可以核对两件事:一是物业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二是事发前后是否存在已发现而未处理的坠落隐患。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该责任以义务未履行为条件,具体程度需结合记录内容判断。

三、调查材料与材料之间的对应

公安等机关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的内容,报警记录、询问笔录、现场勘查材料可以同前述位置照片、监控时间点相互印证。整理时建议按同一事项对齐主体、时间和原件来源:例如同一窗户的维修记录与巡查记录是否指向同一部位,同一时间段的监控与门禁记录是否指向同一批进出人员。材料之间出现不一致时,先核实记录形成时间与记录人,再判断其证明用途。

需要说明的是,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进入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的路径,且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使用人除外;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这一效果以调查结论为前提,现有材料能否达到该条件,需结合公安调查结果和物业记录进一步核实。涉及具体楼栋范围、地方物业管理资料或诉讼材料清单的细节,本次资料未涵盖,宜另行核对。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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