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网络差评,通常先把“固定页面证据”和“向平台发出删除通知”这两步做完,再根据平台的反馈和差评内容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起诉。删帖与诉讼之间没有法定的先后顺序:法律没有把向平台发通知设为起诉的前置条件,也没有规定必须先起诉、拿到判决后才能要求平台删帖。两者可以先后进行,也可以同时推进。就处理节奏而言,向平台发通知通常所需时间更短,能够较早阻断传播;诉讼要解决的是责任认定、赔偿和道歉等靠通知无法实现的事项。涉及通知文本、主体材料和起诉材料如何准备,可以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删帖请求的法律依据:通知删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这一条包含三层内容,需要分开看:
第一层是权利人的通知权。条文用的是“有权通知”,属于授权性规定。它说明权利人可以直接向平台提出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请求,并没有附加“必须先起诉”或“必须经法院认定”的条件。
第二层是通知的形式要求。“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这两项是通知能够产生效果的基础。初步证据指向的是具体页面、具体表述以及该表述与事实不符之处;真实身份信息指向的是提出请求的主体本身。以企业名义发通知,需要能够证明企业身份的材料;以个人名义发通知,需要能够证明个人身份的材料。通知缺少这两项,平台难以据此判断并采取措施。
第三层是平台的义务与后果。平台接到通知后,应当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责任范围是“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全部损害并不相同,责任主体是平台与发布内容的网络用户。条文同时规定,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通知内容因此需要以可核对的事实为基础,不宜把情绪化表述或未经核实的推测写进通知。
二、先做的两件事:固定页面与发出通知
先做证据固定,再做平台通知,是较为常见的处理顺序。固定证据的目的,是在页面被删除、修改或账号注销之前,把差评的原始状态保留下来。建议记录的内容包括:页面的完整网址、发布账号名称及主页链接、发布时间、正文全文、配图、评论区内容、点赞转发数量。截图之外,建议同时保存页面链接和访问过程的连续记录,以便后续核对同一页面。是否需要办理公证或使用电子数据固定服务,取决于内容的重要程度和后续程序的需要,属于可以另行评估的事项。
通知的内容可以围绕三点组织: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即具体链接、具体表述,以及该表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对应材料;明确的请求,即要求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中的哪一项或哪几项措施。通知以书面形式发出,便于留存发出时间和内容记录。平台的实际处理入口、所需材料和回复周期,各平台并不相同,需要按页面提示核对。
三、诉讼解决的是通知覆盖不到的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条确认了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是起诉发布者的基础规范。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需要结合案件事实和相应法律规定确定,本文不逐一列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条针对的是平台在收到通知之外、自身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内容却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它与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的区别在于触发条件:前者指向平台的主观状态,后者指向权利人发出通知后平台的处理情况。两条可以分别核对,不宜互相替代。
起诉还面临一个现实问题:被告的确定。差评发布者往往是网络账号,账号背后的真实主体信息可能需要通过平台披露或其他途径取得。取得发布者身份信息的具体途径、平台配合的条件,需结合平台规则和案件情况另行核对,本文不展开。
四、差评内容需要先做分类核对
删帖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取决于内容是否构成侵权,而这需要回到具体表述。建议按以下方向核对:
其一,是否对应真实交易。有订单、有付款记录、有沟通记录的消费体验描述,与无交易记录的攻击性内容,在事实基础上并不相同。
其二,表述指向事实还是感受。“味道一般”“不会再来了”属于主观感受;“使用过期原料”“无证经营”“老板欠薪跑路”属于具体事实指控,需要核对是否有相应依据。
其三,是否出现与交易无关的人身攻击、侮辱性称呼,或披露与经营无关的个人信息。
其四,传播范围与影响。阅读量、转发量、是否被多个账号同步发布,影响的是损害程度和后续主张的范围。
这一组核对属于事实层面的整理建议,目的是把“哪一句话、哪一处不符”落到具体位置,便于写入通知和起诉材料。判断是否构成侵权,仍需结合法律规定和具体事实。
另需说明一条适用边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是“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013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正,2014年3月15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www.samr.gov.cn/zfjcj/tzgg/art/2023/art_615af9ed6bcd4974bf853dd2e02bc663.html)。该条的责任主体是经营者,规范方向是经营者对消费者。商家作为被评价一方主张删除差评时,依据的是民法典关于网络侵权和名誉权益的规范,不能把该条倒过来作为要求删除消费者评价的依据。
五、材料核对清单
| 核对对象 | 可以说明的问题 | 建议保留形式 |
|---|---|---|
| 差评页面 | 发布账号、时间、正文、配图、互动数据 | 完整截图加页面链接,注明截图时间 |
| 账号主页 | 该账号是否多次发布同类内容 | 主页链接与列表截图 |
| 交易与沟通记录 | 差评所指交易是否真实存在、过程如何 | 订单、付款、聊天记录原件 |
| 事实反驳材料 | 差评中的具体指控与实际情况的对应关系 | 证照、进货凭证、检测报告、员工记录等 |
| 通知与平台回复 | 通知发出时间、平台是否转送、是否采取措施 | 通知文本、发送记录、平台回执 |
| 影响材料 | 传播范围与经营影响 | 阅读转发数据、同期经营数据 |
这张清单的作用,是把“删帖请求”和“起诉主张”都落到同一组事实上。同一事项的材料,主体、时间、来源应当能够互相对应;不同程序的日期和角色可以不同,不需要强行一致。
六、委托范围与费用边界
删帖通知、平台交涉、证据整理、起诉,是四项可以分开处理的工作。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将其中某项或某几项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就服务内容形成书面约定。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支出属于不同项目,第三方费用按相应机构的规定另行发生,是否包含在约定费用内,需要在书面约定中写清。本文不列具体金额标准,具体报价需与律所核对确认。
结语
回到最初的问题:先删帖还是先诉讼,取决于当前需要解决的是传播还是责任。需要尽快阻断传播的,先固定页面再向平台发出符合形式要求的通知;需要确认责任、主张赔偿或要求道歉的,在通知之外另行准备诉讼材料。两条路径的依据、条件和后果不同,可以并行安排。通知中的初步证据是否充分、发布者身份如何确定、平台回复如何处理,这些事项需要结合具体页面和材料核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用于就通知文本、材料清单和委托范围作进一步沟通。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