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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建筑工程律师委托:施工合同与补充协议工期条款不同时先核哪项履行节点?

遇到施工合同与补充协议对工期的约定不一致,先核对的是两份文件的形成背景和效力层级,重点是:该工程有没有经过招标投标、补充协议是在确定中标人之前还是之后形成、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对建设工期是怎么记载的。两份文件上写的开工、竣工日期哪个更早或更晚,可以作为第二步的比对内容。

施工合同与补充协议工期条款不一致时的核对顺序

遇到施工合同与补充协议对工期的约定不一致,先核对的是两份文件的形成背景和效力层级,重点是:该工程有没有经过招标投标、补充协议是在确定中标人之前还是之后形成、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对建设工期是怎么记载的。两份文件上写的开工、竣工日期哪个更早或更晚,可以作为第二步的比对内容。把合同体系理清之后,再看实际履行的节点证据,才能判断哪一份工期约定可以作为履行与结算的参照。

一、先核对合同体系:三组事实

建议按以下三组事实分别整理,每组都对应原件与形成时间:

第一组,招投标过程。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有无招标公告与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的签发时间,以及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建设工期。

第二组,补充协议的签订时点与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2026年6月30日施行)第二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投标人以意向书、会议纪要或者补充协议等形式就工程范围、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并且该投标人中标,或者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又通过招标投标程序与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关于禁止串通投标、禁止先行就实质性内容谈判的规定认定中标合同无效。”该条列举的是“工程范围、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工期条款是否落入其中,需要结合补充协议的具体内容和签订背景核对。

第三组,两份文件的签署主体与盖章情况。同一事项的签约主体是否一致、补充协议是否明确写明变更哪一条工期条款,这些都需要逐一对应。

二、条款不一致时的适用规则

经招标的工程,工期的比对基准点在中标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把“建设工期”与其他三项并列,适用时四项条件需完整对应。

非必须招标的工程经招标后另行订立合同,第二十三条规定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同时保留了例外:“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

数份合同均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第二十四条规定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的,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因此,实际履行证据在合同效力存疑时地位突出。

工期条款约定不明的,可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核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三、履行节点的材料整理与委托边界

建议围绕同一节点做横向比对:开工令或开工报告、施工日志与监理例会纪要、进度款支付记录、工期签证与设计变更单、双方往来函件及送达记录。每一份材料标注形成主体、形成日期和原件来源,使“合同约定工期—补充协议工期—实际履行节点”三栏能一一对应。这样做便于判断哪份约定被实际遵循,也便于识别签证是否构成对工期的再次变更。

关于天津地区的委托准备,可与律所协商是否将“合同与补充协议工期条款比对、履行节点梳理、证据清单编制”纳入服务范围,以及如何计费,并以书面委托合同约定为准。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需要分别列明、分别核对,不宜合并估算。

需说明的是,工期顺延等原因导致应付款日期变更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另有规则,本回答未展开,具体案件中需另行核对。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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