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建议核对实际支出凭证、作证通知与相关记录,以便按上述规定办理补助事宜。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2018年10月26日第三次修正)。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资料所载官方全文转载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2254/content.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