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核三件事:票据与付款记录是否指向同一笔抢救费、收款人依据什么收取该笔款项、这笔费用是否已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或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项直接决定伤者一方还能否再向侵权人主张该笔费用,因此建议放在材料核对的后段但作为结论性判断优先确认。
一、先看法律边界:哪些抢救费不能再向侵权人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9号,2026年6月30日施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条还规定,垫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交通事故责任人提出追偿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据此,票据与收款人不一致时,需要先分清两笔关系:一笔是医院与实际付款人之间的费用结算关系,另一笔是基金垫付后形成的追偿关系。已经由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伤者一方再向侵权人主张,法院不予支持,追偿主体是基金管理机构。
二、建议核对的申请材料
| 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核对时注意 |
|---|---|---|
| 医院收费票据(原件或加盖印章的复印件) | 开票单位、费用项目、金额、开票时间 | 票据抬头与就诊人是否对应 |
| 付款凭证(银行流水、转账记录、POS单) | 实际付款人、付款时间、金额 | 金额、日期与票据能否一一对应 |
| 收款账户信息或收款凭据 | 收款人是谁、与开票单位是否同一 | 收款人为个人的,建议取得书面代收说明 |
| 住院或抢救费用结算单、明细清单 | 抢救项目、医保结算情况、自费部分 | 区分已结算与未结算部分 |
| 救助基金垫付凭证或垫付通知 | 是否垫付、垫付金额与时间 | 垫付部分不再重复主张 |
| 主体关系材料(亲属、单位代付等) | 付款人与伤者、收款人之间的关系 | 用于说明代付的合理来由 |
上述清单属材料整理建议,目的是把“谁付的钱、钱付给了谁、这笔钱有没有被基金支付过”三件事对应清楚,并非法定提交顺序。
三、建议的核验顺序
第一步从付款凭证入手,确定实际支付人;第二步用票据与结算明细确认费用真实发生及具体金额;第三步核对收款人资格,票据收款人与实际收款人不一致时,建议取得医院或收款单位盖章的书面说明,并保留原始凭证;第四步核查医保、工伤保险及救助基金的支付情况。四步完成后,再判断该笔费用应向谁主张、主张多少。
四、费用边界
律师服务费由律师事务所自主制定,制定时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司发通〔2021〕87号)。票据与收款人核对是否纳入委托事项、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并在书面约定中写明。诉讼费与律师费性质不同:侵权人及其保险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各方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数额;保险人仅以保险合同约定其不承担案件受理费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核验方法不改变举证责任分配,也不预设赔付结果。费用能否获赔、获赔多少,仍取决于费用是否真实发生、是否属于应赔范围以及是否已由基金支付等事实。涉及交强险具体赔付项目与限额的,需结合保险条款及垫付情况另行核对。
参考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9号),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99051.html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相关收费政策(司发通〔2021〕87号),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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