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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交通事故律师费用咨询:异地开庭情形,差旅与阅卷成本怎么书面核对?

异地开庭产生的差旅与阅卷成本,应以律师事务所自主制定、并与委托人在书面委托合同中约定的收费项目和计费方式为准来核对。核对时,把“合同约定—实际发生—凭证对应”三组材料放在同一事项下比对:合同是否写明差旅、阅卷属于律师服务费内项目还是单列项目,采用包干还是实报实销;授权委托书是否载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每次开庭、阅卷对…

异地开庭产生的差旅与阅卷成本,应以律师事务所自主制定、并与委托人在书面委托合同中约定的收费项目和计费方式为准来核对。核对时,把“合同约定—实际发生—凭证对应”三组材料放在同一事项下比对:合同是否写明差旅、阅卷属于律师服务费内项目还是单列项目,采用包干还是实报实销;授权委托书是否载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每次开庭、阅卷对应的通知、工作记录与票据能否相互印证。

一、先核对书面文件把哪些工作纳入委托范围

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制定标准时,律师事务所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司发通〔2021〕87号文件,2021年12月28日成文,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异地开庭的交通、住宿以及阅卷、复制等成本是否单列,属于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的事项,可以对照委托合同或收费协议中的服务范围条款、费用条款逐项查看:合同是否列举“差旅费”“异地办案”“阅卷费”等项目;约定的是固定包干还是凭票据实报实销;超出约定部分如何事先确认。

合同签署情况可以核对签署页、签署日期和双方签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授权方面,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可以据此核对授权委托书是否覆盖异地出庭、阅卷、签收文书等具体事项,期限是否覆盖相关开庭日期。

二、再把费用凭证与具体开庭、阅卷事项对应

建议按同一维度逐笔比对,而不是只看总额:

核对项目 可对照的材料 能核对什么
收费依据 委托合同费用条款、律所收费说明 差旅、阅卷是否属于约定项目及计费方式
代理权限 授权委托书 代理事项、权限、期限是否覆盖异地出庭、阅卷
开庭事实 传票、开庭通知、出庭记录 异地开庭的时间、地点、次数
阅卷事实 阅卷申请、复制或拍照记录、工作记录 阅卷次数、方式及对应工作量
费用凭证 交通住宿票据、费用清单、转账记录、发票或收据 实际发生金额与合同约定、票据是否对应

核对时看日期、人数、事由是否与当次开庭或阅卷一致;费用清单中的项目是否在合同列举范围内;实报实销的,票据金额与清单是否一致;约定包干的,是否仍另行收取同一项目费用。阅卷成本可以请律所书面说明阅卷方式、收费口径以及是否已包含在代理费中,再核对合同依据与相应凭证。

三、咨询时可准备的核对顺序

可以先看委托合同和授权委托书,确定约定范围与代理权限;再按每次异地开庭、阅卷分别归集传票或通知、工作记录和票据;最后把付款记录与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费用清单逐笔对应。合同对差旅、阅卷约定不明的,可以与律所书面补充确认计费口径和结算方式。张家口案件涉及异地开庭的,可先向拟委托律所确认差旅、阅卷的计费口径与凭证要求,再确定委托范围。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第四百九十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司发通〔2021〕87号文件(2021年12月28日成文)。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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