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遇到网络诽谤,通常可以按三条线推进:先固定发布内容与传播情况的证据,再向发布者和网络媒体主张更正或删除,同时评估刑事自诉的可行性。三条线的事实门槛并不相同:删帖请求能否成立,取决于能否证明相关内容失实并侵害名誉权;证据固定决定后续投诉、诉讼或自诉时能否还原发布时的状态;刑事自诉是独立程序,其受理条件和证明要求由刑事法律规范调整,需要单独核对。准备咨询时,可以带着原始链接、平台投诉记录和已保存的页面材料,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先核对三条路径各自的条件与材料缺口。
一、删帖:请求对象、适用条件与平台流程
删帖在法律上通常表现为请求更正、删除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八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这条规定把请求对象指向“报刊、网络等媒体”,把事实前提指向“有证据证明……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据此,提出删除请求时,需要同时准备两类材料:一是能够说明内容失实的反证,二是能够说明名誉因此受到损害的材料。仅凭内容令人不快或评价负面,并不足以直接对应这条规定的适用条件。
如果涉案内容属于新闻报道或舆论监督,还要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划出的边界:“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也就是说,在这类情形下,删除请求需要落到上述三项例外之一。与该条配套的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规定了认定“合理核实义务”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内容来源的可信度、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内容的时限性、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整理材料时,可以围绕这些因素说明发布方在核实环节存在哪些缺失,而不是只陈述自己受到了负面评价。
向网络平台投诉时,还需要了解通知与反通知的衔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这意味着平台采取措施后,发布者可能提交声明,平台转送后,如果权利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投诉或起诉,已经采取的措施可能被终止。因此,投诉记录、平台回复、反通知内容以及后续投诉或起诉的时间节点,都应当一并保存。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与平台沟通时可以说明这一责任基础,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需要事实支撑,不能仅凭一次投诉未获处理就得出连带责任的结论。
二、取证:固定哪些内容,如何处理拿不到的材料
取证的目标是让后续程序能够核对“谁、在什么时间、发布了什么、传播到什么程度、造成了什么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据此,发布内容、传播数据、损害后果等能够自行取得的材料,宜尽早固定;发布者真实身份、平台后台数据等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材料,可以在诉讼中申请法院调查收集,但申请调查收集并不免除当事人对自身主张的初步举证。
固定材料时,建议记录采集时间和访问路径:对仍在更新的页面可以录屏,对静态内容保存完整截图,同时保留原始链接、账号主页和发布时间。链接可能失效或被修改,单独一张截图有时难以说明来源和时点。平台投诉工单、平台回复、发布者的回应、搜索收录情况,也属于可以一并整理的材料。向法院提交证据时,可以对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核对收据内容:“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据上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建议与提交清单逐项对应。
三、刑事自诉:咨询时需要单独核对的事项
刑事自诉与民事名誉权诉讼是两个程序。刑事自诉的罪名构成、立案条件、自诉人举证责任和追诉期限,由刑事法律规范规定;本次资料未包含相应刑事条文,本文不对刑事自诉的成立条件作结论。咨询时可以请律师单独说明:涉案内容是否属于刑事规范评价的范围,现有证据能否达到自诉的证明要求,自诉与民事索赔如何衔接,以及自诉所处的程序阶段和大致周期。
准备这部分咨询时,材料重点与民事路径有重叠,但更强调发布内容的原始状态、传播范围、行为人身份线索和损害后果。平台是否删帖、民事请求是否得到支持,都不当然等于刑事自诉能够成立;能否提起自诉,需要以刑事规范和具体事实核对后判断。
四、材料核对清单
| 材料 | 可以核对什么 | 整理时的注意点 |
|---|---|---|
| 原始发布链接、账号主页 | 发布主体、发布时间、内容是否仍在 | 链接可能失效,建议同时保存页面和录屏,并记录采集时间 |
| 内容失实的反证 | 删除请求的事实基础是否具备 | 与原文逐句对应,标明反证来源 |
| 平台投诉记录与回复 | 是否已提出删除请求、平台如何处理、是否出现反通知 | 保留工单号、处理时间和结论 |
| 阅读、转发、评论、搜索收录数据 | 传播范围和社会影响 | 同一时点采集,注明数据来源和采集方式 |
| 损害后果凭证 | 名誉受损与工作、经营或生活影响之间的关联 | 说明与发布时间的先后关系 |
| 发布者身份线索 | 行为人身份是否可查 | 能否自行取得需核实,无法取得的可评估是否申请法院调查收集 |
五、费用与委托范围
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费、差旅费等属于不同性质的支出,宜分开核对。本次资料没有天津地区的律师收费标准,本文不给出具体金额。就网络诽谤事务而言,平台投诉、证据整理、民事名誉权诉讼、刑事自诉可行性评估可能属于不同工作阶段,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以书面委托合同确认服务内容和费用边界。咨询前整理好上述材料,有助于把讨论集中在事实条件和程序选择上。
六、需要继续核对的事项
删帖请求能否成立,取决于内容失实与名誉受损的证据是否充分;平台反通知出现后,投诉或起诉的时间安排需要结合具体情况确认;刑事自诉的条件与自诉人举证要求,需要结合刑事法律规范单独核对;管辖法院的确定,也要结合发布者所在地、平台所在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等连接点另行判断。带着原始链接、平台处理记录、已固定的页面材料和损害后果凭证,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说明情况,可以先核对适用路径、材料缺口和拟议委托范围。
参考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第一千零二十六条、第一千零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转载页面: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修正文本),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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