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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劳动仲裁申请书代写证据清单:请求事项对应哪些证据

在北京申请劳动仲裁,仲裁申请书中的每一项请求事项,都应当能够落到一组可以核对的事实材料上。

在北京申请劳动仲裁,仲裁申请书中的每一项请求事项,都应当能够落到一组可以核对的事实材料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以及“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同法第六条同时明确,“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此,代写申请书时的证据清单,实质工作是按请求逐项拆解证明对象,再对照手头材料判断哪些已经具备、哪些需要补充、哪些属于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的范围。着手整理前,可以先就清单结构与准备事项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清单的基本单位是“一项请求一组材料”

仲裁申请书里的请求事项通常不止一项,例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欠发工资、支付加班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可能同时提出。证据清单如果只按“我有哪些材料”罗列,容易出现两类问题:一是某项请求只有主张、没有对应材料;二是材料与请求错位,例如用考勤记录去证明解除事实。

比较稳妥的做法是先把请求逐项编号,每一项后面写三行内容:这项请求要证明的事实是什么、手头哪份材料能证明该事实、这份材料由谁保管。第二十八条要求载明“证据和证据来源”,把来源写清楚,本身也是清单的一部分——材料是申请人自己持有的,还是从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记录、单位系统里取得的,取得方式不同,后续是否需要申请仲裁委员会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也不同。

如果确有证人,第二十八条要求申请书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建议同时准备证人能够陈述的具体事实和时间段,避免只写姓名而无内容。

二、常见请求事项与可核对的材料

下表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列举的争议类型整理,属于材料整理建议,具体案件中提交哪些材料,还要结合自己主张的事实和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要求确定。

请求事项(示例范围) 建议核对的材料 材料能支持的事实
确认劳动关系 书面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工牌、工作账号;工资发放记录;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考勤或排班记录;工作安排的沟通记录 用工起止时间、管理从属关系、报酬支付事实
劳动报酬(工资、加班费、提成、奖金) 工资条或工资明细;银行转账记录;考勤打卡记录;排班表、加班审批单;提成或绩效计算依据 应发与实发数额、计算期间、加班时长、欠付金额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赔偿金 解除或终止通知书;送达记录;离职证明;解除前十二个月工资记录;规章制度及公示、签收记录;协商过程记录 解除主体、解除时间、解除理由、工作年限与工资基数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入职时间材料;劳动合同签订与续订记录;工资发放记录 用工起始时间、是否订立书面合同、计算期间
工伤医疗费 工伤认定决定书;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与费用清单;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工伤事实、治疗经过与费用支出、伤残等级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 考勤记录;排班表;年休假申请与审批记录;社保缴纳明细;员工手册 工时安排、休假是否安排、社保缴纳情况
除名、辞退、辞职、离职 处理决定书;通知与送达凭证;辞职申请;工作交接记录 处理时间、处理理由、送达事实

同一份材料常常服务多项请求,例如工资流水既可以证明劳动关系,也可以作为经济补偿的工资基数依据。整理时建议在材料与请求之间做双向标注:每份材料标注它能支持哪几项请求,每项请求标注它依赖哪几份材料。这样可以直观看出哪一项请求目前只有孤证,哪一项请求尚无材料支撑。

三、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如何处理

第六条的规则有两层:第一层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第二层是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对应到清单上,建议把材料分成三类:申请人可以直接提交的、需要向单位调取或申请仲裁委员会要求单位提供的、需要向第三方核对的。考勤原始记录、规章制度原件及公示签收记录、工资发放明细的制作底册,通常由单位保管;申请人手里可能只有照片、截屏或部分月份的复印件。这类材料在清单中可以注明“原件由用人单位掌握”,并说明自己提交的版本来源,便于仲裁庭核对。

需要注意的是,第六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以及不提供的不利后果,并不等于申请人可以免除说明义务。清单中仍要写明该证据的名称、大致期间和它要证明的事实,否则“要求单位提供”会缺少指向。

四、时效与管辖:两份容易被忽略的前置材料

仲裁请求能否进入实体审理,还取决于时效与管辖两个前提,这两项同样需要材料支撑。

关于时效,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该条同时规定,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申请仲裁的,时效中止。对劳动报酬还有特别规则:“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据此,时效方面的材料可以围绕三个节点核对:权利被侵害的时间点(如工资应发日、解除通知送达日、离职日);此后的主张权利记录(催告函、邮件、聊天记录、投诉受理凭证);对方同意履行义务的记录。这些材料的作用是帮助判断时效从何时起算、是否存在中断或中止情形,而不是替代对案件事实的说明。

关于管辖,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两地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在北京提出申请时,可以核对实际工作地点、办公场所、考勤打卡地点等能反映履行地的材料,以及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信息——后几项本身就是第二十八条要求申请书载明的内容,可以依据公开的企业登记信息核对。

五、整理顺序与几个易混点

建议的整理顺序是:先固定请求事项,再按请求列出证明对象,然后对照材料判断有无,最后处理来源与原件问题。这个顺序的好处是避免被手头材料的数量牵着走。

几个容易混淆的地方值得留意。同一份聊天记录,既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也可能包含主张权利的内容,但它在两项请求中的证明对象不同,建议分别说明,不要笼统写“证明一切”。工资流水与工资条记载不一致时,建议并列保留并注明各自的取得时间和来源,由仲裁庭结合其他材料判断,不宜自行取舍后只提交一份。解除通知的送达时间与实际停止工作的时间可能不同,两者分别对应不同的事实,建议各自保留凭证。

另外,第二十八条规定“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这说明书面申请是通常形式,口头申请是法律保留的例外通道;是否采用,取决于自身书写能力和仲裁委员会的具体安排,可以事先询问确认。

六、需要另行核实的边界

本文所引条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的公开文本,具体出处为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转载的法规原文(https://rsj.sh.gov.cn/tgjfl_17254/20200617/t0035_1388236.html)。仲裁申请的受理时限、审理期限、裁决效力等问题,该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条另有规定,与证据清单的编制属于不同问题,本文未展开。

各仲裁委员会在材料份数、格式、提交方式上的具体要求,以及具体案件中某份材料能否被采信,需要以受理机构的告知和案件事实为准。代写申请书及证据清单是否纳入委托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协商确认,咨询电话4009003957。涉及材料是否齐全、请求如何表述、时效节点如何对应的问题,建议在提交前携带现有材料逐项核对,避免因清单与请求不匹配而反复补正。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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