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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家暴维权律师委托流程:委托时说明报警记录与伤情材料在维权程序中的使用安排

在天津准备委托家暴维权律师时,报警记录与伤情材料的使用安排,建议在正式签署委托合同前就说明白:每份材料形成于哪一次事件、由哪个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准备用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还是离婚等诉讼中的家暴事实认定,以及哪些工作由律师完成、哪些费用需要另行支付。把这些内容写进咨询记录、材料交接清单和书面委托约定,比笼统地说“材料交…

在天津准备委托家暴维权律师时,报警记录与伤情材料的使用安排,建议在正式签署委托合同前就说明白:每份材料形成于哪一次事件、由哪个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准备用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还是离婚等诉讼中的家暴事实认定,以及哪些工作由律师完成、哪些费用需要另行支付。把这些内容写进咨询记录、材料交接清单和书面委托约定,比笼统地说“材料交给律师处理”更便于后续核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用于咨询前的材料梳理和委托事项沟通;遇到正在发生的暴力或人身危险,仍应优先报警、就医,并向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求助。

一、先按“能证明什么”区分报警记录与伤情材料

报警记录和伤情材料在维权程序中的用途不同,委托时不宜混在一起笼统说明。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2015年12月27日通过,2016年3月1日施行,https://www.spp.gov.cn/zdgz/201512/t20151228_109929.shtml)这条规则说明,法院认定家暴事实时,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委托沟通中需要说明的,是每份材料对应哪一次事件、能否与拟提出的请求相互对应。

报警记录的形成有相应程序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因此,报警后形成的出警记录、告诫书,与就医、鉴定形成的伤情材料,来源不同、证明对象也不同。委托时可以把它们分组说明:

材料类别 常见载体 在维权程序中的主要用途 委托说明要点
报警记录 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 用于说明报警时间、处警经过、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及告诫情况;法院审理涉家暴案件时可据此认定家暴事实 说明报警次数、每次对应的事件、受理公安机关、有无告诫书及文书信息
伤情材料 就医记录、伤情鉴定意见等 用于说明受伤、就医和鉴定情况;法院可结合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认定事实 说明就医时间、医疗机构、鉴定委托方、鉴定意见内容及与哪次报警对应

这张表的作用是帮助委托双方核对材料与待证事实的对应关系,不表示缺少某一类材料就不能维权,也不表示这些材料只能用于某一种程序。

二、把“使用安排”落到具体程序节点

委托时说明材料用途,可以从拟推进的程序入手。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家暴维权中常见的程序之一。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二十七条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委托沟通中,可以围绕这三项条件说明:报警记录反映哪几次报警和处警情况,伤情材料反映哪次受伤和就医、鉴定情况,这些材料准备支撑哪一项具体请求。第二十五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在天津咨询时,可以先核对事件发生地、双方居住地与拟受理法院的对应关系,再决定材料如何分组提交。

如果材料准备用于离婚等诉讼中的家暴事实认定,第二十条已经明确法院可以根据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委托时可以向律师说明:哪些报警记录对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哪些事件,哪些伤情材料与报警时间相近,哪些鉴定意见由公安机关协助委托或由其他机构出具。说明这些对应关系,有助于律师判断材料之间的衔接情况,也便于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补充调取材料。

如果公安机关经过审查出具了告诫书,委托时可以把告诫书与相应报警记录放在同一组说明。告诫书本身载明加害人身份信息、家庭暴力事实陈述和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它与出警记录、伤情材料可以形成不同角度的材料组合。具体到某一案件如何使用,仍需结合拟启动的程序和受理机关的要求核对。

三、委托沟通中建议采用的核验顺序

材料核验可以按“事件—报警—就医—鉴定—文书”的顺序归组,这是一项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先后顺序。具体可以这样操作:

第一,先按事件归组。把同一次冲突对应的报警记录、就医记录、鉴定意见放在一起,标明事件发生时间、报警时间、就医时间和鉴定时间。不同程序、不同机关形成的日期本来可能不同,日期不一致不等于材料矛盾,需要核对的是它们是否指向同一事件。

第二,核对出具主体。报警记录看受理公安机关和文书形式,伤情材料看医疗机构、鉴定机构及鉴定意见的出具情况。委托时说明材料原件由谁保管、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便于后续提交时核对。

第三,核对材料与请求的对应关系。拟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围绕第二十七条三项条件整理;拟在诉讼中主张家暴事实的,围绕第二十条所列证据类型整理。材料较多时,可以制作一页式清单,列明材料名称、形成时间、出具主体、对应事件、拟证明事项和原件存放位置。清单属于整理工具,是否提交、如何提交,可以与律师协商后确定。

第四,核对是否需要补充材料。报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是第二十条明确列举的证据类型;就医记录等伤情材料可以与鉴定意见相互对照。现有材料能否满足具体程序的提交要求,需要结合受理机关的要求进一步核实。天津当地受理机关是否另有材料格式或提交方式要求,本次资料未逐一列明,建议在委托前向拟受理机关或律所核对。

四、费用边界与书面约定

委托时说明材料使用安排,也会涉及工作范围和费用边界。律师服务收费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规定,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作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者显失公平的约定,不得采取欺骗、诱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接受律师服务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价格;律师事务所不得在协商收费时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不得以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规避律师服务收费限制性规定。该意见还明确,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的“办案费”“顾问费”等任何其他费用。

费用构成可以按三类核对: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委托时可以把“整理报警记录、伤情材料”“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诉讼中提交家暴证据”分别列为拟议工作事项,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把协商结果写入书面委托合同或收费条款。具体金额由双方依法协商,不存在本次资料支持的天津统一收费标准。

经济困难情形也有相应渠道。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九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咨询委托事项时,可以同时向法律援助机构了解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并向拟受理法院了解诉讼费用缓收、减收或者免收的办理方式。商业咨询与公共法律援助渠道可以并行了解,紧急求助仍以报警和就医为先。

五、委托前需要重点核对的事项

结合上述规则,委托前可以重点核对四件事:一是报警记录是否对应每一次拟主张的事件,告诫书是否与报警记录相互衔接;二是伤情材料中的就医时间、鉴定意见与报警时间能否对应,原件和复印件是否一致;三是拟申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请求和遭受家暴或面临现实危险的情形说明;四是委托合同中的服务范围、费用项目、代付费用和差旅费是否列明,收费清单和有效凭证如何取得。材料涉及多次报警、多份病历时,建议先按事件归组,再与律所核对委托事项和费用边界。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用于委托前的材料清单核对和委托条件沟通;如遇正在发生的暴力或人身安全威胁,请先报警并就医,再安排后续咨询。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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