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即使没有被告人供述,只要证据确实、充分并符合上述三项条件,仍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建议核对在案证据材料及被告人供述与其他证据的对应情况。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2018年10月26日第三次修正,2018年10月26日起施行。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资料所载官方全文转载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全文链接: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2254/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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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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