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建议在签订委托合同前,核对服务清单所列委托事务的范围属于特别委托还是概括委托,核对费用预付与必要费用垫付偿还的约定,并核对受托人报告处理情况的约定,以书面形式确认。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条、第九百二十一条、第九百二十四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方转载:工业和信息化部天津通信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全文链接: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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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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