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事实,核心是把“没签合同”这个结论还原成一条可以逐段核对的时间轴:用工从哪天开始、满一个月的节点落在哪天、未签状态持续到哪天、这期间每月的工资标准是多少。围绕这条时间轴,再把用工事实、工资发放、合同签订沟通三类材料分开归位,分别对应不同的证明对象。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办理此类咨询时通常建议先完成这一步梳理,再判断请求区间和时效;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以先就材料归类和区间计算做一次核对。
一、先定请求区间:三个时间节点决定计算范围
二倍工资请求的计算范围由时间节点决定,条文本身的条件需要整体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2013年7月1日施行修正文本)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这一条包含两种情形,起算点不同:第一种从用工之日起算,条件是“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第二种从“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算。整理材料时,建议分别标注下面三个日期:
- 用工之日。可以核对入职登记表签署日期、首次报到或培训记录、第一笔工资对应的计薪期间、社保或商业保险的起缴月份。这些材料指向同一天时,用工起点比较清楚;指向不同日期时,需要说明各自的形成原因。
- 用工满一个月之次日。这是第一种情形的起算参照点,由用工之日推算得出,属于计算问题,不必另行寻找书面凭证。
- 未签状态的截止点。可以是补签书面合同的日期、劳动关系终止的日期,也可以是申请仲裁时仍未签订的事实状态。截止点不同,主张的月份数不同。
第二种情形还涉及“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的认定,这一节点依赖的工作年限、连续订立次数等事实,需要另行核对,本次资料未展开,建议在咨询时单独说明。
关于“二倍的工资”的计算口径,条文表述为“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实务中如何确定基数、是否按差额主张,属于需要结合受理机构口径核对的问题,整理阶段建议把正常工资部分和二倍部分分栏列示,避免混为一栏。
二、三类材料分组,各自对应不同证明对象
材料整理的目标是让每一组材料回答一个具体问题。以下分组属于建议性的整理方法,不是法定提交清单,读者可以按自身材料情况增删。
| 材料组 | 常见材料 | 主要核对什么 |
|---|---|---|
| 用工事实组 | 入职登记表、工牌工服领用记录、考勤打卡记录、工作群与邮件往来、工作成果交付记录、社保缴纳记录 | 用工起点、工作地点、岗位、日常管理关系,即双方是否存在用工事实以及从何时开始 |
| 工资标准组 | 工资条、银行流水、招聘信息中的薪资表述、聊天记录中的工资约定、个税申报记录 | 每个月的应发数额、发放时间、发放主体,用于确定按月计算的基数 |
| 合同签订组 | 要求签订合同的沟通记录、单位发来的合同文本、签字页照片、合同签收或领取记录、补签合同原件 | 单位是否曾提出签订、劳动者是否配合、是否存在补签及补签日期 |
三组材料的用途有区别:用工事实组解决“从哪天起算”,工资标准组解决“每月按多少计算”,合同签订组解决“未签状态持续到哪天、有无中断”。同一份聊天记录可能同时涉及工资约定和催签合同,建议按内容拆分归入不同组别,并在说明中注明同一份材料被两组引用。
分组时还有一项核对工作:确认材料指向同一主体关系。关联公司之间的人员调配、劳务外包与直接用工的区分,都会影响被申请人是谁。工资由哪家公司发放、考勤由谁管理、社保由谁缴纳,三项指向不一致时,需要单独说明,不宜直接合并为一个劳动关系。
三、举证责任:哪些材料可以主张由单位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这条规定包含两层内容:劳动者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与争议事项有关、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不提供的承担不利后果。整理材料时可以做一份对照表,左边列自己能够提交的材料,右边列由单位掌握、可以主张其提供的材料,例如劳动合同管理台账、考勤原始记录、工资发放明细、入职档案。这份对照表的作用是让主张有落点,避免在缺少某份材料时无法说明该材料应由谁持有。
需要注意,第二层内容以“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为前提,某项材料是否落入这一范围,需结合该材料实际由谁形成、由谁保管来判断,整理时可以逐项写明理由。
四、时效与申请书:把事实写成可受理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整理材料时,与时效对应的记录包括:曾向单位主张签订合同或支付二倍工资的时间及方式、向有关部门反映的时间、单位作出回应或承诺的时间。这些记录可以说明时效是否存在中断情形。条文末段针对“拖欠劳动报酬”规定了例外,二倍工资请求能否适用该例外,实务处理存在不同认识,属于需要结合受理机构口径核实的问题,整理阶段建议把相关日期单独列出,供咨询时判断。
申请书的内容对应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整理材料时,可以按这三项倒推:请求写明月数和计算方式,事实按时间轴叙述,证据按上述三组编号并与事实段落一一对应。
管辖方面,同一部法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两处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工作地点与单位注册地不一致时,这一条影响向哪里提交材料,整理时可以一并记录实际工作地点。
五、整理时容易出现的几处偏差
一是把入职日与首月发薪日当作同一天。两者可能相差一个月,直接改用工日期会改变起算点,建议分别列示并注明依据。
二是把未签期间写成连续一段而没有标注中断。中间如有补签、换签或主体变更,需要分段记录,每段注明起止和对应材料。
三是把正常工资、二倍工资部分、加班费、经济补偿混在同一张表里。分栏列示便于核对,也便于在申请书中分别表述。
四是忽略材料形成时间与内容的对应。同一份聊天记录中谈到的工资数额,需要确认对应的是哪个月份,避免用后期约定推算前期标准。
以上整理工作属于咨询前的准备,具体请求能否成立、区间如何认定,取决于材料所反映的事实和受理机构的判断。尚未取得的材料、需要单位提供的材料以及时效相关日期,建议在正式咨询时逐项说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4009003957这一号码接受咨询,就材料分组、时间轴梳理和拟议委托范围进行沟通,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及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定。涉及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形,请优先通过公安机关等公共渠道处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