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理财与股权的举证重点并不相同:存款围绕“账户—流水—取得时间—资金来源”展开;理财要在本金之外单独核对“收益”是否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投资收益;股权则要同时核对“取得时间、出资来源、登记名义与经营收益”。三者的共同前提,是先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区分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再依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看有无书面财产约定;无论处于协议协商、调解还是诉讼阶段,材料都服务于这两个判断。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建议,整理材料前先列一份按取得时间排序的财产清单,再分别准备对应凭证,这样更容易看清哪些事实已有材料支撑、哪些还需要补充核对。
一、先定判断框架:共同财产、个人财产与书面约定
讨论举证重点之前,需要先把法律上的分类标准说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同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这两条决定了三类财产举证的共同起点:先看“取得时间”,再看“取得来源”,最后看有没有落到个人财产的情形。存款、理财、股权的差别,主要在于证明“时间”和“来源”的材料形态不同,以及收益是否需要单独证明。
此外,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书面财产约定应当作为独立一项先行核对;有约定时,约定内容会影响后续对存款、理财、股权的分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再回到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判断。
二、存款:重点是“时间+来源”,不是只看余额
存款的证明对象通常包括:账户是否存在、开户人是谁、争议期间的余额与交易明细、资金进出时间、资金来源。建议优先核对银行交易明细、工资发放记录、纳税或社保记录、大额转账的对手信息,以及婚前存款的原始凭证。之所以强调流水而非余额,是因为余额只能说明某一时点的数字,不能说明这笔钱是婚前存入、婚内工资积累,还是继承受赠所得。
存款与理财、股权的一个明显区别是:存款本身通常不产生需要单独拆分的“投资收益”,举证重点集中在资金的时间属性和来源属性。若主张某笔存款属于婚前个人财产,需要把婚前存入的记录与婚后的混同、转存情况对应起来;若主张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则需要用发放记录和入账流水形成对应。对于大额转出,可以结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核对是否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该条规定,有上述行为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理财:本金与收益要分开证明
理财的举证重点比存款多一层:除了本金从哪里来、什么时候买,还要核对收益是否已经实现、收益属于什么性质。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把“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列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投资收益,属于需要单独证明的对象。与此同时,如果理财本金来源于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所列的个人财产,本金本身并不因购买理财这一行为自动改变属性;本金与收益的归属,要结合资金来源、投入时间、双方书面约定逐项核对。这里不宜用“登记在谁名下”直接替代归属判断,也不宜只凭账户余额概括全部本金和收益。
建议优先核对理财合同或电子协议、持仓证明、申购与赎回记录、收益到账流水、绑定银行卡的交易明细。与存款相比,理财多出的核对点是“赎回去向”:一笔理财到期后资金转到哪里,是继续购买、转回存款账户,还是转给他人,往往直接影响后续能否与存款流水对应。若出现提前赎回、集中转出等情形,可以结合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适用条件核对,但不宜仅凭单笔交易直接得出少分或不分的结论,仍需看行为、对象和目的能否形成完整对应。
四、股权:取得时间、出资来源、登记名义与经营收益要同时看
股权的举证重点又与存款、理财不同。股权同时涉及“投资”和“经营”,需要核对的事实至少包括:股权取得时间在婚前还是婚内、出资来源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内收入、登记名义人是谁、有无书面约定、分红是否实际发生、股权是否发生过转让或变更。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将“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列为共同财产,因此婚内取得的分红、经营收益属于需要证明的对象;股权本身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则要回到取得时间和出资来源判断。登记名义可以作为核对线索,但不宜单独作为归属结论。
建议优先核对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凭证、股权转让协议、工商公示信息、分红决议与分红到账记录,以及能够反映出资来源的银行流水。与理财相比,股权多出的难点在于:股权价值与分红收益需要分开看,股权可能涉及公司经营、其他股东和案外人,相关事实往往超出离婚财产分割材料本身的范围,需要另行核对。对于股权转让,可以核对转让时间、对价是否实际支付、受让方与转让方的关系,再结合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判断是否存在需要进一步说明的转移情形。
五、三类财产举证重点对照
| 财产类型 | 主要证明对象 | 建议优先核对的材料 | 与其他两类的区别 |
|---|---|---|---|
| 存款 | 账户、余额、争议期间流水、资金来源 | 银行交易明细、工资与纳税记录、大额转账凭证、婚前存款凭证 | 以“取得时间+资金来源”为核心,通常不涉及单独的收益拆分 |
| 理财 | 本金来源、购买与赎回、收益归属 | 理财合同、持仓与申赎记录、收益到账流水、绑定账户流水 | 本金与收益需要分开证明,赎回去向是关键核对点 |
| 股权 | 取得时间、出资来源、登记名义、分红与股权变动 | 公司章程、出资凭证、工商公示信息、分红决议与到账记录、转让协议 | 涉及经营与案外人,股权价值与分红收益需要分开看 |
这张表的比较维度是“证明对象—核心材料—区别点”,三类财产适用同一组维度,便于在整理时逐项对应,而不是把三类材料混在一起。
六、建议的核对顺序与委托准备
结合上述条文,可以按以下顺序整理,这些顺序属于材料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先后程序:第一,按取得时间列财产清单,标明存款账户、理财产品和股权分别登记在谁名下;第二,核对有无书面财产约定,有约定的先看约定范围;第三,按财产类型分别准备凭证,存款以流水为主,理财以合同和申赎记录为主,股权以出资和登记材料为主;第四,单独核对大额转出、提前赎回、股权转让等可能涉及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事实;第五,协议离婚的,把协商一致的财产及债务处理意见写入离婚协议书,诉讼离婚的,按审理要求提交对应材料。
如果考虑委托律师处理,建议与律所书面确认服务范围,例如财产线索梳理、材料清单制作、协议起草或诉讼代理分别是否纳入,以及计费方式如何确定;诉讼费、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与律师服务费属于不同项目,宜分开核对,不宜混同为一个数额。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用于就上述材料清单和委托范围作进一步沟通。具体人员、办公地址及承接安排,请以实际沟通确认的信息为准。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官方公开文本见 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