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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石家庄离婚律师: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涉及股票账户,如何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在离婚诉讼中,一方主张对方名下股票账户内的资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交书面调查取证申请,请求法院向证券公司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调取该账户的开户资料、资金流水、银证转账记录、交易明细与持仓对账单;申请能否获准、以何种方式调取(法院自行调查、责令对方提交或签发调查令),由受理法院按其适用的程序规则审查决定。

在离婚诉讼中,一方主张对方名下股票账户内的资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交书面调查取证申请,请求法院向证券公司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调取该账户的开户资料、资金流水、银证转账记录、交易明细与持仓对账单;申请能否获准、以何种方式调取(法院自行调查、责令对方提交或签发调查令),由受理法院按其适用的程序规则审查决定。本次资料未涵盖调查取证的程序细则,这部分需要向受理法院或承办律师另行核对。申请之前,先把“账户里哪些部分可能属于共同财产”与法条对应清楚,会直接决定申请查询的时间区间和材料类型。在石家庄地区处理这类问题,可以先按下面的条文与清单梳理事实,再就具体安排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核对,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先定向:股票账户里哪些部分落在共同财产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同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把这两条放在股票账户这个具体对象上,账户内可能同时存在两类资产:婚内以工资、奖金、经营收入等投入本金并因此产生的投资收益,对应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项“投资的收益”;婚前已经存在的资金及其在账户中的对应部分,对应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项“一方的婚前财产”。因此,账户开立时间、初始资金来源、婚内每一次银证转账的日期与金额,是划分这两类资产的关键事实。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同时明确“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一句是要求在诉讼中说明账户变动情况的规范基础,具体以何种方式要求对方说明,仍取决于受理法院的程序安排。

调查取证申请指向的对象,是账户在特定期间内的资产变动记录。只查询“当前余额”,通常难以反映婚内投入、卖出、转出、分红送股的全过程,也就难以对应到上述两条的适用条件。

二、程序落点:两种可以主张分割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这一条包含两层内容:在离婚分割时,对实施上述行为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另行起诉请求再次分割。股票账户常见的争议形态是婚内大额转出、销户后资金去向不明、连续亏损性交易,这些事实是否构成该条列举的行为,需要以流水、转账记录等材料为基础逐项对应,其中“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属于法院裁量,并非固定比例。

另一种情形规定在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该条的两项事由并列,第(二)项与股票账户无关,援引时应完整保留两项,不能只引第(一)项而略去其“严重损害”的限定。

三、申请书建议写清的四项内容

以下为材料整理与咨询准备层面的建议,便于法院快速判断调查的必要性与范围,具体格式、提交方式与时限以受理法院的要求为准。

第一项,待证事实。用一句话说明拟证明的对象,例如“证明某证券账户在×年×月至×年×月期间存在大额资金转出,转出资金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待证事实与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列举的行为类型对应时,申请的必要性更容易说明。

第二项,账户线索。包括开户人姓名与身份证号、开户证券公司名称及营业部、资金账户与股东账户号码、开户时预留的手机号。线索越具体,协助查询的对象越明确。手头只有券商App截图、交易短信或银行卡流水中的“三方存管”“证券”字样时,也可以作为线索使用,并在申请中说明来源。

第三项,查询区间。以婚姻登记时间为起点,向前可覆盖婚前资金形成阶段,向后可延伸至起诉前后一段时间,用以观察是否存在临诉转移。区间过宽会增加调取难度,区间过窄可能遗漏关键变动,建议按“婚前形成期—婚内变动期—临诉期”分段列明,并说明每一段对应的证明目的。

第四项,材料类型。可分别列明:开户资料与身份信息、银证转账明细、证券交易流水、分红送股记录、期末持仓对账单、销户与转托管记录。不同类型的材料对应不同的证明对象,合并写成“全部账户资料”往往难以执行。

四、起诉前可以先自行核对的材料

材料 能核对什么 需要进一步核实
结婚证、婚姻登记记录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起止,对应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存续期间所得” 登记日期与共同生活起始时间是否一致
券商App截图、交易短信、电子邮件对账单 账户确实存在、开户券商与营业部线索 截图形成时间、账户是否已销户或转托管
银行卡流水中标注“证券”“三方存管”的记录 婚内资金流入证券账户的日期与金额 资金原始来源是否为婚前存款
婚前存款流水、婚前房产买卖合同与收款记录 对应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项,用于区分个人财产部分 婚前资金与账户内资产能否一一对应
婚内大额转出记录、对方陈述或聊天记录 对应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列举的行为线索 转出资金的最终去向与用途
对方收入证明、纳税记录 判断账户投入规模是否与收入水平相称 是否存在代持、借用他人账户的情况

这张表的作用是帮助区分“已经能自己拿到的材料”和“必须依靠法院调取的材料”。自行取得的部分可以随申请书一并提交,作为调查必要性的说明基础。

五、几处容易出偏差的地方

第一处,行为要件与裁量后果要分开表述。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列举的是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五类行为以及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法律后果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对方不告知账户密码、不配合说明,本身属于哪一类,需要结合具体事实判断,不能直接等同于该条列举的行为。

第二处,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的适用前提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符合该条两项事由之一,其中第(一)项要求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程度,这一限定在援引时不能省略。

第三处,股票市值随行情波动,分割时点、按数量分割还是折价补偿,涉及估值与具体分割方式,本次资料未涵盖这部分规则,需要在具体案件中另行核对。

第四处,调查取证的程序性事项,包括申请提交的时限、法院是否签发调查令、律师持令调查的地方做法、申请未获准时的后续处理,本次资料均未涵盖,应以受理法院的诉讼指引和现行程序规范为准。

六、委托范围与费用边界

就“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这一项工作,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以书面委托合同明确约定工作内容与收费方式。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后者的具体标准本次资料未涉及,需按受理法院和实际委托的鉴定评估机构的规定另行核对。股票账户资产的分割可能涉及评估,是否需要进行评估、由何方申请,宜在了解账户规模后再作判断。

准备咨询时,建议携带:婚姻登记时间、已知的券商名称与账户号码、能反映银证转账的银行流水、对方职业与收入线索,以及已经掌握的交易截图。这些材料可以帮助判断申请查询的区间与材料类型,也便于评估是否需要同步主张第一千零九十二条项下的后果。

以上条文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公开文本可查于政府部门网站转载版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具体到个案,仍需核对的材料包括:婚姻登记的确切日期、账户开户与销户时间、婚前资金的原始凭证、婚内大额转出的去向凭证,以及受理法院对调查取证申请的具体要求。这些事项可以整理后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沟通,咨询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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