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责任如何认定,先看三组事实:受害学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欺凌的是本校学生还是学校以外的第三人;学校在事前预防、事中制止、事后处置中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才承担侵权责任;学校以外的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尽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北京校园霸凌维权律师咨询中,通常先围绕这三组事实核对材料,再判断向谁主张、在哪个程序中主张。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在整理好基本事实后使用。
一、先分清两类受害学生与两类行为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两条的适用前提不同,核对重点也不同。受害学生属于哪一类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结合其年龄和民法典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另行核对;本次资料未展开该定义,咨询时应把出生日期、就读年级、事发时间列清楚。学校在这两条路径下的举证负担和抗辩方向不同:前一条先看学校能否证明已尽教育、管理职责,后一条先看受害方能否指出学校未尽职责的具体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校学生之间的欺凌,行为主体是“学生之间”,不属于该条所称“学校以外的第三人”,因此不按补充责任路径分配,学校责任仍回到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第一千二百条判断。若存在校外人员进入学校实施侵害,才需要单独核对第三人责任与学校管理职责的关系。咨询时要核对:欺凌者是否为本校在读学生、是否有校外人员参与、事发地点是否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及学校管理范围内。
二、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要看哪些动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该条把学校义务分成事前、事中、事后三个层次:事前建立防控制度并开展教育培训;事中发现欺凌立即制止,通知双方监护人参与认定和处理;事后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引导和家庭教育指导,对严重欺凌不得隐瞒并按规定报告。核对学校责任时,可以按这三个层次分别找材料,而不是只看一份情况说明。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前款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该条第一款还列举了殴打、辱骂、毁坏财物、恶意排斥孤立、网络诽谤等具体行为。第二十二条规定,教职工应当关注因身体条件、家庭背景或者学习成绩等可能处于弱势或者特殊地位的学生,发现学生存在被孤立、排挤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干预;发现学生有明显的情绪反常、身体损伤等情形,应当及时沟通了解情况,可能存在被欺凌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
这些规定可以作为判断学校是否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事实依据。学校责任仍要回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第一千二百条规定的条件,结合损害后果、学校具体管理环节和因果关系核对,不能仅凭某一项记录缺失直接得出赔偿结论。
三、咨询前可以按用途分组的材料核对清单
以下清单是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必交材料,也不代表提交顺序。每项材料先标明形成时间、制作主体、原件或原始载体去向,再说明它要核对的事实。
| 材料 | 可以核对什么 | 核对时注意 |
|---|---|---|
| 学校学生欺凌防控制度、教职工培训记录 | 事前是否建立制度、是否开展防治教育和培训 | 看制度发布时间、适用对象、培训签到与内容 |
| 班级日志、值班记录、监控视频 | 事发前后学校是否发现或应当发现异常 | 看监控保存期限、调取主体、时间是否连续 |
| 学校处理记录、通知监护人记录 | 是否立即制止、是否通知双方监护人参与认定处理 | 看记录形成时间、签字、通知方式 |
| 心理辅导、教育引导记录 | 事后是否对相关学生给予辅导和引导 | 看是否分别记录受害学生与实施欺凌学生 |
| 医疗病历、伤情照片、鉴定意见 | 损害后果及与事发时间的对应关系 | 看就诊时间、诊断内容、鉴定委托主体 |
| 学生陈述、家长陈述、同学证言、聊天记录 | 欺凌行为的方式、次数、人数优势和持续状态 | 保留原始载体,注明取得方式 |
| 报警回执、教育部门受理记录 | 严重欺凌是否报告、何时报告 | 看报告主体、报告日期、受理机关 |
| 实施欺凌学生既往行为记录、学校曾接报记录 | 学校此前是否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相关情形 | 注意来源合法性,避免传播未成年人隐私 |
同一事项有不同来源时,建议并列比对主体、期间、原件来源和内容,不预设某一方陈述必然真实,也不把不同程序中的日期差异直接视为矛盾。学校处理记录与家长陈述可以互相补充:前者核对学校程序动作,后者核对学生状态、家庭沟通和损害影响。
四、咨询时把主张对象、程序阶段和费用边界分开
咨询前可以列一张时间轴:事发时间、学生首次告知老师的时间、学校首次处理的时间、通知监护人的时间、就医时间、报警或向教育部门反映的时间、后续沟通时间。再列三个待定项:受害学生的民事行为能力状态、实施欺凌者的身份、学校具体在哪一个管理环节存在疏漏。三项明确后,才能判断学校责任是按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第一千二百条主张,还是涉及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第三人路径。
程序上,与学校协商、向教育行政部门反映、报警以及民事诉讼可以分别核对,具体选择要结合事实固定程度、损害后果和对方回应情况。不同程序中的证明重点和材料形式可能不同,本文不把某一种途径写成必经顺序。如存在正在发生的人身危险,应先报警、就医,并联系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公共法律援助渠道可按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公布的方式核对,商业咨询不影响这些渠道的使用。
如涉及委托,律师服务范围、计费方式与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建议分别以书面约定和实际票据核对;具体金额需向律所确认,本文不列固定标准。北京校园霸凌维权律师咨询中,可以先说明希望解决的是责任主体判断、学校过错环节梳理,还是材料整理与程序选择,再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
五、需要继续核对的关键点
学校责任认定最终要落到三组事实:受害学生的民事行为能力状态;实施欺凌者是否属于学校以外的第三人;学校事前制度、事中制止、事后辅导与报告义务的履行情况。每组事实都需要材料相互印证,不能以单一陈述替代。学校责任与实施欺凌学生及其监护人的责任属于不同层次,应分别核对,不宜混为同一结论。
本文依据的来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第一千二百条、第一千二百零一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2024年4月26日第二次修正,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100339);《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教育部令第50号,2021年9月1日施行,https://www.moe.gov.cn/srcsite/A02/s5911/moe_621/202106/t20210601_534640.html)。地方教育部门的投诉材料要求、学校隶属关系等细节,需另行核对。
若材料中的主体关系、时间节点或学校处理记录仍需梳理,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围绕上述三组事实准备核对清单后再进入具体咨询。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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