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唐山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准备委托律师配合造价鉴定的当事人来说,“造价鉴定配合”并不是法定必须单列的收费项目。是否单列,取决于委托合同或收费条款对服务阶段、服务范围的约定;鉴定机构收取的造价鉴定费则应作为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单列,由委托人另行支付。需要核对的对象包括收费合同、委托范围、发票和付款记录,以及鉴定通知、鉴定材料、庭审记录等能反映律师实际配合工作的材料。
一、先区分律师服务费与鉴定费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第八项,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据此,造价鉴定机构收取的鉴定费不是律师费,应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并取得凭证;律所还应提供收费清单,列明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
但“律师配合造价鉴定”属于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与鉴定费是两回事。它可能包括整理签证、结算表、施工合同、图纸、变更单和付款材料,参加鉴定机构组织的核对、现场勘验,协助回应鉴定问题,对鉴定意见提出书面意见,出席庭审质证等。这些工作是否另收律师服务费,要看委托合同有没有把它纳入代理范围。
二、是否单列,关键看书面约定
如果收费合同约定的是“一审阶段全程代理”,或者明确包含“造价鉴定配合”,通常应按约定处理,避免对同一工作重复计费;如果合同只约定起诉、答辩或某一专项服务,未包含鉴定配合,双方可以协商是否将其作为新增服务项目、如何计费。签证与结算表不一致,可能增加比对和质证工作量,但这本身不自动产生“单列收费”的结果,仍应以合同约定和双方确认的增项为准。建议以书面补充协议写清服务内容、介入阶段、计费方式、支付节点,并注明“不含鉴定机构收取的鉴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将工程造价、拨款与结算列为施工合同的一般内容,但该条并不直接决定律师费是否单列;签证与结算表何者可以作为造价依据,仍属于证据和造价认定问题。收费规范没有给出唐山市统一律师收费标准,具体金额应由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不能仅从地域名称推定统一价格。
三、核对材料清单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九项要求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律师服务费由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并出具合法票据,不得用内部收据代替,不得由律师直接向当事人收取。核对时可以围绕以下材料展开:
| 核对对象 | 能核对什么 |
|---|---|
| 收费合同、补充协议 | 服务阶段、是否包含造价鉴定配合、律师费是否另计 |
| 律所收费清单、发票、收款记录 | 收费主体是否为律所、金额、票据及入账情况 |
| 鉴定费缴费通知、票据 | 付款对象是否为鉴定机构、金额及对应鉴定事项 |
| 签证、结算表、施工合同、图纸、变更单 | 是否属于同一项目、同一期间、同一事项,签章和日期是否完整 |
| 鉴定通知、现场勘验记录、往来函件、庭审笔录 | 律师实际参与了哪些鉴定配合工作 |
四、收费争议的处理
如对已收费用有异议,可以先要求律所提供收费清单和有效凭证,核对合同、发票、付款记录是否相互对应。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十三项,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调解。
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三项,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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