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处理高空坠物侵权,需要准备的材料大体围绕三组事实展开:一是损害与损失,二是坠落物、坠落部位及建筑物状态,三是坠落部位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以及物业的安全保障措施。若坠落物照片与维修记录对不上,建议按“同一部位、同一期间、同一形成主体、同一原件来源”逐项比对,先确认两份材料描述的是不是同一处构件、同一段时间和同一责任主体,再判断差异对过错认定的影响。
一、两类高空坠物情形对应的材料方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这类情形下,维修、巡查、验收记录是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用以说明自己已尽维护义务的材料,照片与记录能否对应,直接影响其“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完整性。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据此,报警与调查记录、物业巡查与警示防护材料,在这类情形中具有独立用途。
(上述条文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原文见 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二、建议整理的材料清单
| 材料组 | 具体材料 | 可以核对什么 |
|---|---|---|
| 损害与损失 | 就诊记录、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误工与收入材料,护理、交通等支出凭证 | 损害后果的范围与金额基础 |
| 财产损失 | 受损物品照片、购置凭证、维修报价 | 财产损失可按损失发生时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
| 现场与坠落物 | 坠落物照片、现场照片、坠落位置与受损部位的对应关系、拍摄时间信息 | 坠落物形态、落点与损害之间的关联 |
| 调查记录 | 报警记录、出警与询问材料、监控视频、证人信息 | 事发时间、经过及具体侵权人能否查明 |
| 建筑物与主体 | 坠落部位所在房屋或构件的权属、管理人、使用人信息 | 责任主体的范围 |
| 管理维护 | 物业巡查记录、警示与防护措施记录、维修合同、施工与验收记录、费用票据 | 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尽到维护义务 |
以上为整理建议,具体提交范围需结合案情和程序要求进一步核实。
三、照片与维修记录不对应时的核对顺序
建议先核对部位同一性:照片中的坠落物或破损构件,与维修记录记载的楼栋、楼层、朝向、构件名称是否指向同一处。再核对期间:照片形成时间与记录所载维修时间是否处于同一时间段;维修既可能发生在事发之后,也可能是事前维护,两种情形对过错判断的意义不同。
接着核对形成主体:维修记录由物业、业主还是施工方制作,与本案主张的责任主体是否同一;再核对原件与形成过程:照片的原始载体和拍摄时间信息是否连续,维修记录是否为原件、有无签章与涂改。最后核对内容吻合度:记录所称维修项目与照片显示的损坏形态是否一致。
两份材料不对应,本身只说明存在差异,差异可能来自不同部位、不同时间或不同制作主体。建议将差异逐项列明,再结合监控、出警记录、证人信息等材料核实。在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下,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下,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材料能否形成完整链条,需结合具体事实判断;如需委托律师处理,哪些工作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确认。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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