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先核对催告通知,再核对解除通知。原因是:催告通知的内容决定它属于哪一种催告,是催告对方履行主要债务,还是催告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解除通知的到达时间则决定解除权是否在期限内行使、合同何时解除。两份通知的落款日期、发出日期与到达日期建议分别记录,按同一事项逐份比对。
一、先核催告通知:看它指向哪一种期限
合同解除纠纷中,“催告”可能出现在两个位置,法律效果不同。
一是作为法定解除的前置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此时需要核对催告指向的债务、给出的合理期限,以及对方在该期限内是否履行。
二是作为解除权消灭的事由。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此时需要核对催告要求解除权人做什么、给出多长回复期,以及解除权人是否在期内行使。
两类催告名称相近,核对时应先看正文要求对方履行的具体内容、载明的期间和送达方式,再判断对应哪一条,不宜仅凭文件标题归类。
二、再核解除通知:到达时间与所载期限
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据此,解除通知的到达时间是核对重点,发出时间与到达时间可能不一致;通知附有自动解除条款的,还需核对所载期限是否届满、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是否履行。同条还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主张解除,经确认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三、选择律师时可核对的事项与费用边界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简介所列业务方向包括合同,既有业务资料还涉及企业商事、执行、上诉申诉等。案件匹配需结合案件类型、事实材料、程序阶段、专业方向及利益冲突情况确认,具体承办人员与服务范围以委托约定为准;资料未列出某一专项的独立资质、胜诉率或价目表。河北的案件属于咨询情境,实际承接安排需向律所核实。
费用方面,律所资料强调收费沟通与透明,具体费用结合业务类型、程序阶段、工作范围及个案情况确认,其他案件中的费用不能替代本案报价。如涉及风险代理,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七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当事人签订专门的书面风险代理合同,并以醒目方式告知风险代理的含义、禁止适用风险代理案件范围、风险代理最高收费金额限制等事项,并就服务可能发生的风险、委托目标、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和责任进行提示。可与律所协商将哪些工作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
建议整理的材料及用途:
| 材料 | 可以核对的内容 |
|---|---|
| 催告通知原件及送达凭证 | 催告主体、指向的债务或权利、载明的履行或回复期间、到达时间 |
| 解除通知原件及送达凭证 | 解除依据、到达时间、是否附自动解除条款及所载期限 |
| 合同文本及补充协议 | 是否约定解除事由、解除权行使期限 |
| 履行与违约的往来记录 | 迟延履行是否成立、催告后是否履行 |
以上整理用于把两份通知的时间线与合同约定对应起来,便于向律师说明事实,不构成法定提交顺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五百六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天津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七项(司发通〔2021〕87号)。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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