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人与委托人不是同一人、且手上出现两版委托合同时,核对的重点应放在两组条款上:一是授权条款——谁作为委托人作出授权、授权范围是特别委托还是概括委托、授权委托书由谁签署;二是费用条款——律师服务费与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分别由谁承担、付款人代付的依据是什么、合同解除或事务未完成时如何结算。两版合同应就同一维度逐项比对,避免只比较金额而忽略主体与权限。
一、授权条款:先核对“谁授权、授到什么范围”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第九百二十条)。因此,两版合同首先应比对:
- 合同首部与签署页载明的委托人是否一致,是否与授权委托书上的委托人一致;
- 代理权限写的是“特别委托”还是“概括委托”,两版对具体事项(如一审、二审、执行、调解、和解)的列举是否相同;
- 受托人变更指示、转委托的约定是否一致。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转委托须经委托人同意或追认(第九百二十二条、第九百二十三条);
- 越权处理事务的后果条款。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九百二十九条)。
付款人不同并不当然改变委托关系中的授权主体。若授权委托书由付款人签署而合同载明的委托人是他人,或两版合同委托人名称不一致,需要进一步核实实际委托人是谁、授权是否由其本人作出。这部分属于材料核对建议,用于帮助判断现有文件之间的关系,并非法定必经程序。
二、费用条款:区分服务费与事务费用,写明付款人角色
费用条款应逐项看,而不是只看总额。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第九百二十一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致合同解除或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支付相应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九百二十八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造成对方损失的,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第九百三十三条)。
结合付款人与委托人不同这一事实,建议在两版合同中重点比对:
| 核对项 | 需要看清的内容 |
|---|---|
| 付款义务人 | 合同写明的付款主体是委托人、付款人,还是二者并列 |
| 费用构成 | 哪些属于律师服务报酬,哪些属于处理事务的费用,是否分别列明 |
| 付款与授权的关系 | 付款人代付是否在合同或书面说明中注明,付款对应哪一版合同 |
| 解除与结算 | 解除时已付费用如何处理、未完成事务如何计酬,两版约定是否相同 |
付款人实际转账,只能说明款项由谁支付,不能据此推定其取得了委托人地位或授权权限;反过来,合同写明委托人也需要核对款项是否按其约定支付。拟将某类工作纳入服务范围、由谁计费,可与律所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不宜仅凭付款记录认定。
三、两版合同的比对方法与咨询准备
建议把两版合同按“主体—权限—费用—签署”四栏并列整理:主体栏看委托人、受托人、付款人;权限栏看特别或概括委托及具体事项;费用栏看报酬、事务费用、付款人与结算方式;签署栏看合同签署人、授权委托书签署人、付款凭证之间的对应关系。若两版对同一事项约定不同,可以书面方式向律所确认以哪一版为准,并说明付款人的代付安排。这样整理的作用是让咨询时能直接指向具体条款,而不是停留在口头描述。
引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第九百二十条、第九百二十一条、第九百二十二条、第九百二十三条、第九百二十八条、第九百二十九条、第九百三十三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官方公开文本见 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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