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屋征收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在申请中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这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2011年6月3日公布施行)第二十条规定的复核评估路径,全文见 https://www.nkjx.gov.cn/nkqrmzf/c126557/202507/2c0ddc644497495db1d645cb0ddb716f.shtml 。
复核申请的时间、对象与形式
第二十条对复核申请提出三项要求:期限为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受理主体是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非房屋征收部门;申请须采用书面形式。申请内容应落在“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上,逐项写明异议所在,而不是笼统表示对评估结果不满意。
“指出问题”应指向评估报告本身
条文未逐一列举“问题”的具体类型,核心是围绕评估报告本身提出具体异议。可以结合报告的形式要件进行核对:该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整理复核申请时,可以逐项写明所认为的问题及其在评估报告中的对应位置,并附上评估报告文本和收到报告的时间凭证。
建议收到分户评估报告后先记录收到日期,在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交书面复核申请,逐项列明报告中的具体问题并保留提交凭证。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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