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沙遇到拆除通知送达人签名与回证记载不一致的情况,委托律师前应先核对送达回证原件:把回证上载明的受送达人、签收人身份、签收日期、送达方式与实际签名逐项比对,再按回证记载的送达方式调取对应过程记录。签名只是回证记载的一项内容,单独核对签名页或复印件,不足以判断送达事实。
一、先看回证原件,再按送达方式找对应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第八十七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回证因此是记载签收主体、签收日期和送达方式的法定凭证,也是核对送达人签名与回证记载是否一致的基准材料。
核对时,可以按回证记载的送达方式分别处理:
- 直接送达:第八十八条规定,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上述签收人在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此时应核对签收人与受送达人的关系,以及回证上“送达人”栏与实际签名人是否对应。
- 留置送达:第八十九条规定,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文书留在住所;也可以留在住所并拍照、录像记录过程,视为送达。此时回证上的拒收事由、日期、送达人与见证人签名是核对重点。
- 邮寄送达:第九十一条规定,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回证显示邮寄方式时,应一并核对邮寄回执。
资料中的民事诉讼送达规则提供了送达回证的记载要素和日期认定方式,可作为核对拆除通知送达记录的参照;具体到征收程序中的文书,还需结合该文书本身和案件材料核对。
二、委托时的材料核对顺序与授权文件
建议按以下顺序整理,便于向承办律师说明事实:
- 调取送达回证原件,分别记录“回证记载的送达人、签收人、签收日期”与“实际签名人、签名日期”,把不一致之处书面标注。
- 按回证记载的送达方式,收集对应的过程记录,例如签收人身份材料、见证人信息、送达照片或录像、邮寄回执、电子送达记录。
- 将上述记录与拆除通知文本、送达时间线并列比对,形成同一事项的时间顺序,避免把不同文书或不同程序的日期混在一起。
委托手续方面,第六十二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签署前可以逐项确认拟授权事项,避免权限表述与实际需求不一致。
费用方面,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第八项,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区分列明;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并应提供有效凭证。具体哪些工作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并在书面委托文件中写明。
上述核对顺序属于委托前的材料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先后程序;签名与回证记载不一致时,建议保留原件并书面标注差异,由承办律师结合全部材料判断。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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