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以婚内出轨为由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条文设了两个前提:主张方须为无过错方;须属于上述情形之一并导致离婚。围绕取证,本次可核对的资料限于条文原文与律师服务收费规则,取证手段的合法性判断、所取材料能否被采用,需要另行核对;围绕精神损害赔偿,条文表述为“损害赔偿”,未规定固定数额,资料中也没有天津的地方标准或数额区间,具体项目与数额要与律师结合事实确定。首次咨询前,建议把已知事实按时间、来源、载体整理成一页清单,并把拟委托的工作范围与费用边界写成书面约定。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五类情形与“导致离婚”的条件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采用列举加兜底的写法,前三类与出轨事实常见关联的是“重婚”“与他人同居”,兜底项为“有其他重大过错”。条文将赔偿请求权赋予“无过错方”,同时把“导致离婚”作为条件;这两处表述在准备材料时都要对应上:一是自身在婚姻中的过错状况,二是该情形与离婚之间的因果关系。
条文中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各有其构成要求,本次资料未提供进一步的定义或认定标准,不宜在咨询前自行下结论。可以确认的是,主张赔偿时须把事实对应到具体某一项,仅笼统陈述“对方出轨”,在条文适用上缺少落点。
二、“出轨”事实与法定情形的对应
实践中当事人手里的材料往往只能证明部分事实:有的能证明双方存在长期往来,有的只能证明若干次会面或转账。这些材料各自对应哪一项法定情形,需要结合持续时间、共同生活的痕迹、对外身份的表征等事实判断。兜底项“有其他重大过错”为条文所设,具体事实能否落入该项,属于结合证据与个案判断的问题,资料未提供进一步标准,提前下结论的意义有限。
准备咨询时,建议按“一项事实一组材料”的方式分组:每组写清涉及的主体、发生时间、材料载体(原件在谁手中)、能证明到什么程度。分组的作用是让律师快速判断事实与条文的对应关系,避免把不同性质的事实混在一起陈述。
三、赔偿请求与财产分割是两条并行的线
离婚损害赔偿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两个独立的请求,条件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一条把“无过错方权益”作为财产分割的考量因素,与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分别适用。
同法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财产线索的整理因此有两重用途:支撑赔偿主张的事实背景,以及确定可供分割的财产范围。两条线需要的材料并不相同,咨询时建议分开列明,避免用同一组材料同时承担两种证明目的。
四、取证边界:能整理什么,哪些先问律师
材料的合法性判断取决于具体取得手段和情节,本次资料未覆盖这一部分,文章不对某种取证方式是否可行作出结论。可以提出的是一套标注清楚的整理方法:
第一,保留原始载体。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通话记录等,注明产生时间、所在设备、截图时间,原始文件与整理副本分开存放。第二,对每一份材料写明取得经过,包括由谁取得、在什么场景下取得、是否经过他人同意。这一步的作用是让律师在判断材料可用性时有事实基础。第三,涉及他人账号、住宅内空间、通信内容等来源的材料,取得方式本身容易产生争议,建议在进一步使用或向他人出示之前,先向律师说明取得经过,再决定如何处理。第四,公开渠道可见的内容与私密渠道取得的内容,在整理时分开标注,不要混编在同一份清单里。
以上是编辑层面的整理建议,不构成取证方法的法律意见,也不代表某种材料必然被采纳。事实能否被认定,取决于个案中的证据情况与审理判断。
五、咨询费用:律师服务费与代付费用分开看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律所自主制定标准的原则。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第一项明确:“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同项还要求,律所在制定标准时“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本次资料未给出天津的具体收费标准或金额区间,任何具体报价都要以律所出具的书面收费清单为准。
协商环节有明确边界。该意见第八项要求,律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作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者显失公平的约定,不得采取欺骗、诱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接受律师服务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价格”;律所“不得在协商收费时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不得以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规避律师服务收费限制性规定”;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的‘办案费’‘顾问费’等任何其他费用”。
代付费用与律师服务费分属两类。该意见第八项列明,律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律所应向委托人提供收费清单,代付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提供有效凭证。咨询时可据此核对:报价单上的项目属于哪一类、对应哪项工作、是否附凭证要求。
拟委托的工作范围,例如事实梳理、协议谈判、文书起草、诉讼代理,以及协助整理已有材料,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以书面约定确认。
六、咨询前的材料核对清单
下表为建议的整理方式,用于帮助把事实说清楚,不属于必须提交的材料目录,也不代表提交顺序。
| 材料类别 | 可以核对什么 | 整理时提示 |
|---|---|---|
| 结婚登记及身份材料 | 主体关系、婚姻存续期间 | 与后续时间线逐项对应 |
| 通信记录、转账凭证 | 双方往来、时间、金额 | 注明载体、取得经过、截图时间 |
| 出行、住宿、居住相关票据 | 往来频次与持续时间的线索 | 与“同居”主张的关联由律师判断 |
| 财产线索(账户、房产、车辆、股权) | 可供分割的财产范围 | 用途与赔偿请求分开列 |
| 收入与生活支出凭证 | 双方经济状况 | 供数额主张时参考 |
| 已有文书、调解记录 | 目前所处的程序阶段 | 与本次咨询的问题对应 |
整理时把握一个原则:同一事项的材料归入同一组,主体、期间、金额、原件去向写在同一行,不同来源的材料不合并陈述。
需要进一步核对的事项
哪些事实能对应到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具体某一项,材料取得方式是否存在争议,赔偿数额主张依据哪些事实,费用清单中的项目属于律师服务费还是代付费用,这几项都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核对。对于资料未覆盖的取证合法性与证据采信标准,建议在采取进一步行动前向律师说明取得经过并听取意见。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围绕上述材料清单与委托范围进行咨询准备。
资料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第一项、第八项,原文: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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