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才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犯罪地是基本管辖连接点,被告人居住地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例外选择,适用前提是“更为适宜”,并非被告人居住在哪里就当然由哪里审理。
条文规定与适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该条解决的是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问题。
从条文结构看,包含两层规则:
- 原则规则: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
- 例外规则: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时,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对“更为适宜”未列明具体判断标准,也未规定由哪个机关决定、按何种程序变更。这些内容无法从本条直接得出,个案中不宜仅凭被告人居住地这一项事实,就认为应当由居住地法院审理。
核对要点
实务中需要区分“犯罪地”与“被告人居住地”两个不同连接点。前者对应原则管辖,后者只有在满足“更为适宜”条件时才可能适用;条文使用的是“可以”,不是“应当”。因此,不能把居住地法院管辖理解为被告人的当然选择权,也不能仅因被告人居住在本地就排除犯罪地法院管辖。
上述条文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公开的刑事诉讼法全文中核对: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2254/content.html 。
建议当事人家属先整理犯罪行为发生地、被告人居住地及居住情况等基础材料,再向受理法院核对本案管辖依据;如对管辖有异议,建议按刑事诉讼程序在相应阶段提出,具体期限和方式以法律及相关规定为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