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兰州厂房拆迁的费用咨询中,设备清单把租赁设备与自有设备混列,核对可以分成两条线。第一条线按权属把清单拆成“自有”和“租赁”两组,分别核对权属来源、付款和现场对应材料;第二条线不把律师服务费与评估、鉴定等第三方费用混在一起核对,而是要求律所出具收费清单,逐项查看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并对代付费用和差旅费索取有效凭证。上述拆分属于材料整理建议,具体收费金额仍需与律所书面协商确定。
一、先把设备清单按权属来源拆开
混列的主要影响在于:租赁设备与自有设备的权利依据不同,在评估和补偿主张中需要说明的事实也不同。建议在提交材料前先做一张分组表,围绕同一维度逐项对应:
| 核对维度 | 自有设备 | 租赁设备 |
|---|---|---|
| 权属来源 | 购置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固定资产入账及折旧记录 | 租赁合同、出租方权属证明或购置凭证 |
| 付款事实 | 购机款转账记录 | 租金支付凭证、押金凭证 |
| 现场对应 | 设备铭牌、照片、存放位置记录 | 进场记录、使用记录、退场约定 |
这样分组的作用,是让律师和评估机构能够区分哪些设备属于被征收人主张的资产范围、哪些属于承租使用。需要说明的是,这些材料是整理建议,方案可以根据案件实际调整,并非法定必须提交的材料清单;清单中标注为“租赁”的设备,宜同时保留租赁合同与租金支付凭证,避免在补偿主张中与自有设备混同计算。
二、费用按三类分列核对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八项(司发通〔2021〕87号,2021-12-28成文),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该条同时明确:“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因此核对时可以要求对方把这三类分开列示,第三方费用不与律师服务费合并计价。
评估环节的费用另有规则。《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国务院令481号,2007-04-01施行)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核对付款流向时,可以对照这一点:属于评估、鉴定性质的费用,支付对象应是相应的评估或鉴定机构。
若厂房所在项目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三十一条(建房〔2011〕77号,2011-06-03公布施行)规定:“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据此,评估费、复核评估费的承担主体要按上述条件分别判断,不能一律计入委托人的支出。
三、咨询前可以准备的问题
建议把设备分组表和已有凭证一并带到咨询中,并请律所书面说明:律师服务费的计费方式与对应工作范围;哪些事项属于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差旅费如何据实结算、凭证如何提供。设备评估、清点、权属梳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确认后再写入委托合同。兰州是本案的案件所在地,具体承办安排、收费数额需向律所核实后确定;本次资料未涉及当地统一收费标准,不宜以任何转述数字作为报价依据。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