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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标侵权维权律师咨询:权利状态、标识使用核查与委托要点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建议在咨询前整理商标注册证与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清单、被指标识的实际使用样态及最早使用时间的相关记录,便于逐项核对。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2019年4月23日第四次修正,2019年11月1日施行修正文本,资料标注为2026年10月27日核对时的现行规则;制定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资料标注来源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全文见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s://www.cnipa.gov.cn/art/2019/7/30/art_95_28179.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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