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补的是产权证登记人(即征收程序中的被征收人)针对本次征收项目出具的书面授权,授权对象是入户调查、实地查勘及调查表、查勘记录签字这一具体事项。入户调查表上的签字,实际是在代产权登记人确认房屋状况,因此授权链条要能回到登记人本人。登记人能够亲自到场的,由其本人签字确认,比事后补授权更稳妥。
一、先核对签字主体与调查对象的法律定位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2011年6月3日公布施行)第九条规定,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该条同时明确:“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实地查勘时,“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两条合起来看:调查和查勘的确认主体是被征收人,房屋情况的判断基准是权属证书与登记簿。签字人与登记人不一致时,首先要解决的是“签字人凭什么代表登记人确认这些内容”,而不是先去争论调查表本身是否有效。
二、建议的核验顺序与材料分组
以下为材料整理建议,不构成法定提交顺序:
| 顺序 | 核对对象 | 具体内容 | 作用 |
|---|---|---|---|
| 1 | 权属口径 | 产权证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是否一致,面积、用途、结构以何为准 | 对应第九条,确定被调查房屋的登记状态 |
| 2 | 授权文件 | 登记人签名的授权书,写明征收项目名称、授权事项(入户调查、实地查勘记录签字、提交资料)、权限范围(能否确认面积与结构)、期限 | 让签字行为可以追溯到登记人 |
| 3 | 主体关系 | 签字人与登记人的关系证明;房屋属共有的,其他共有人是否同意或另行授权;登记人已故、尚未办理过户的,需另行核对继承与登记情况 | 避免一人签字处分数人权益 |
| 4 | 已签文件本身 | 调查表签字栏、签字日期、签字人身份、所确认的具体栏目范围 | 判断签字覆盖了哪些内容 |
| 5 | 过程留痕 | 登记人拒绝签字的,第十二条规定的见证与评估报告说明机制是否启动 | 保留程序性记录 |
共有房屋、继承未登记等情形,涉及被征收人如何确定,可与征收部门书面确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条例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该条只解决所有权人不明确时的处理路径,不宜据此推导其他结论。
三、委托范围与费用边界
拟委托律师梳理权属材料、起草授权文本、陪同查勘沟通的,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及如何计费,以书面委托合同约定为准。本次资料未包含上海当地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无法给出具体金额。诉讼费用依《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处理,该办法第一条明确其依据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制定;评估、鉴定类费用属第三方费用,需按实际机构另行核对。
条文出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公开文本见 https://fgs.moa.gov.cn/flfg/202007/t20200716_6348746.htm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公开文本见 https://www.lingyuan.gov.cn/html/LYSZF/202603/0177275838209235.html 。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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