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先确认“授权范围与证据补充清单的书面确认”这一节点。推进主体分为两类:委托人自行掌握的事实、原件和线索,由委托人整理提供并确认;需要调查收集证据、查阅案卷材料的,由受委托的律师在授权范围内推进。若委托同时包含代为诉讼,授权委托书还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涉及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的,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先分清“代写文书”与“代理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据此,授权委托书是“代为诉讼”情形下的要求。仅委托代写文书、不包含出庭代理的,是否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到何种程度,需要与律所在委托合同中写明服务范围后再确定。因此,签约前应确认的第一项事实是:本次委托是否包含代为立案、出庭、和解、上诉等诉讼行为。包含的,按第六十二条核对委托书要素;不包含的,在合同中把工作范围限定为文书起草、修改和提交指导。
证据补充环节由谁推进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这一条针对的是诉讼代理人,赋予其调查收集证据和查阅案卷的权能,前提是相应代理关系已经成立并在授权范围内。
由此,证据补充环节可以按以下方式分工,属于建议性的整理方法:
- 委托人一侧:列出已持有材料的清单,注明原件由谁保管、能证明什么事实、是否存在缺页或时间断层;
- 律师一侧:在授权范围内调查收集、查阅本案材料,并就哪些事实还需补充向委托人反馈;
- 双方共同确认:补充事项的对接人、反馈方式和预计完成时间,避免材料在传递中反复。
建议在委托合同中写清“证据材料由谁提供、由谁调查、补充事项如何确认”,并以书面形式记录每次补充的内容和日期。这有助于分清材料来源和责任边界,但不构成法定必经顺序,也不影响委托本身的效力。
费用边界与后续核对
证据补充可能牵涉律师服务费以外的第三方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原文:https://www.hengqin.gov.cn/lab/flfg/xzfg/content/post_3516588.html)。这部分费用与律师服务费属于不同项目,宜在合同中分别列明。
如委托事项采用风险代理,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七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当事人签订专门的书面风险代理合同,并以醒目方式告知风险代理的含义、禁止适用范围、最高收费金额限制,以及委托事项可能发生的风险、约定目标、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原文: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天津是本次咨询的场景地。上述规则为全国适用的民事诉讼规范;本次资料未包含天津地方特别流程规定,涉及具体受理法院的材料提交方式、补充期限和阅卷安排,需在确定承办机构后向受理法院及律所进一步核对。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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