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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核需要哪些材料,申请理由怎么写?

北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核,核心材料是三类:一是书面复核申请书,写明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二是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以及送达凭证,用来核对复核对象和三日申请期间;三是围绕原认定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责任划分和程序问题的主要证据材料。

北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核,核心材料是三类:一是书面复核申请书,写明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二是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以及送达凭证,用来核对复核对象和三日申请期间;三是围绕原认定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责任划分和程序问题的主要证据材料。申请理由不宜写成对事故经过的笼统叙述,而应逐项对应复核机关的审查内容,说明原认定哪一项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责任划分或程序存在问题,以及所附材料能证明什么。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提交不予受理,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涉及具体材料取舍、申请书理由组织或委托范围,可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 4009003957。

一、先核对期限、复核对象和递交路径

收到认定书后,建议先核对送达日期,再动笔写申请书。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转载: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这里要核对三个对象:第一,复核对象是认定书还是事故证明;第二,送达凭证上的日期,因为三日期间从送达之日起算,且该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明确一、二、三、五、十日为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第三,是否属于同一事故此前已经复核过的情形。送达凭证可以是签收记录、邮寄查询记录、电子送达记录等,作用是把申请期限核对清楚,避免因逾期导致申请不被受理。

递交路径有两条:通过作出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或者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通过原办案单位提出的,原办案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将申请连同事故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直接向上一级提出的,上一级应当通知原办案单位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交案卷材料。除逾期情形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北京各办案单位的具体接收窗口、预约方式、材料份数和复印规格,建议以办案交管部门送达时告知的渠道及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现行要求为准;本文按上述全国规则说明法定材料内容,不把某个窗口的个别做法写成统一条件。

二、复核申请书的三项法定内容与建议结构

申请书首先要满足第七十一条的三项要求:复核请求、理由、主要证据。建议按以下顺序组织,属于整理方法,不是法定格式:

  1. 首部: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联系方式、送达地址;原认定书或事故证明的名称、编号、作出机关、送达日期。
  2. 复核请求:明确针对哪份认定书或事故证明申请复核。如果主张原认定存在应当重新调查、认定的情形,可以请求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复核并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示例仅说明写法:请求对某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复核;申请人认为原认定对车辆行驶轨迹的记载与行车记录仪内容不一致,主要证据不足,请求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具体请求应结合真实材料调整,不宜把五项法定情形全部堆砌。
  3. 事实与理由:按“原认定怎么记载—哪一点有异议—对应哪份证据—为什么影响认定”的顺序写。避免只写“对方违法”“责任不公”等结论,要落到原认定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责任划分或程序问题上。
  4. 主要证据清单:编号列明证据名称、来源、页数、原件或复制件、证明目的。证明目的要与理由中的争点一一对应。
  5. 尾部:申请人签名或盖章、日期,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理由部分可以对照第七十四条的审查内容展开。该条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因此,书面理由要让审查人员能够快速对应案卷和所附证据,而不是只表达情绪。

三、建议准备的材料与核对用途

法定明确要求的是书面复核申请并载明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下表其余项目是按审查内容整理的核对建议,具体是否需要提交、提交形式,向受理机关确认。

材料 能核对什么 整理要点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证明 复核对象、原认定记载的事实、证据分析、责任划分 保留原件备核,另备复印件;先核对编号、作出机关、送达日期
送达凭证 三日申请期间是否届满、是否逾期 签收记录、邮寄查询、电子送达记录按时间顺序整理
书面复核申请书 复核请求、理由、主要证据是否齐备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写明联系方式、送达地址
申请人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 申请主体、后续送达 建议准备;具体形式向受理机关核对
主要证据材料 支持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责任划分或程序异议 按争点分组,附证据清单和证明目的,不追求数量
案卷查阅、复制材料 核对原认定所依据的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 收到认定书后可以依法查阅、复制、摘录证据材料;复制件由交管部门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
授权委托材料 由他人代交、代收或代理时的授权范围 如委托他人办理,建议向受理机关核对授权委托书格式和受托人身份材料要求
原认定书内容核对表 核对认定书是否载明法定内容 按第六十四条核对当事人车辆道路环境、事故经过、证据及原因分析、过错及责任、机关名称日期、签名盖章等

第六十五条还规定,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建议先用这项权利核对案卷中的现场图、照片、询问笔录、检验鉴定意见等,再决定哪些材料作为“主要证据”附入复核申请。行车记录仪、监控视频等电子材料,建议保留原始文件及提取说明,便于核对来源、形成时间和完整性;这是整理建议,不是新增的法定提交条件。

四、申请理由的落点与边界

理由可以围绕以下方向写,但每一项都要有事实和证据对应:

事实不清。 原认定对碰撞位置、车辆行驶轨迹、信号灯状态、车速、视线条件、路面状况等关键事实记载不明,或者记载与现场图、照片、行车记录仪、监控、证人陈述不一致。要说明该事实如何影响过错判断和责任划分,而不是只列疑点。

主要证据不足。 原认定依赖的关键证据缺失、相互矛盾而未解释,或者认定书对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不充分。第六十四条要求认定书载明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可以用这一内容核对原认定是否把证据链写清楚。

适用法律错误。 原认定引用的交通法规条款与所认定的行为、过错不对应。此项需要对照认定书具体引用的条款核对,本文不预设应适用哪一条。

责任划分不公正。 在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基础上,指出各方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过错程度、路权分配等方面的问题。责任划分不公正是复核审查的独立内容,但仍需以具体事实和证据为支撑。

程序问题可能影响认定。 调查、检验鉴定、送达、告知等程序存在问题时,要说明其可能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第七十六条同时规定,调查及认定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在责令原办案单位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作出维持原认定的复核结论。因此,程序理由不宜只列流程瑕疵,而应说明它与认定结论之间的实际影响。

如果复核对象是事故证明,第七十七条规定了两种处理:认为事故成因确属无法查清的,维持事故证明;认为事故成因仍需进一步调查的,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写法上同样要围绕成因是否已经查清、现有证据是否足够展开。

五、复核后的节点与材料准备的关系

复核申请受理后,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般在三十日内审查并作出结论,复核原则上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听取意见。结论作出后三日内送达各方当事人。维持原认定的,说明原认定在审查范围内未达到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条件;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重新调查并重新作出认定,撤销原认定书或事故证明;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作出认定,并送达各方、报上一级备案。

这些后续节点说明,材料准备的重点不是“写得多”,而是让申请书、证据清单和原认定书的争点形成对应关系。建议按“先核送达期限,再核复核对象,再写请求和理由,再按争点附证据,最后核对案卷和授权材料”的顺序整理;这是编辑性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先后顺序。复核程序审查的是认定书或事故证明,不直接解决赔偿数额;赔偿争议可依告知的调解、民事诉讼等途径另行处理,本文不展开。

如果对材料归类、申请书理由结构、案卷查阅范围或委托条件需要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 4009003957。具体委托事项、承办安排和费用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受理机关对材料形式的要求,以其现行告知为准。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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