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的房产与债务条款,主体是准备办理协议离婚、或在离婚诉讼中自行协商的夫妻双方;需要先核对房产的取得时间、登记权利人与出资来源,再核对每一笔债务的借款主体、用途和资金流向,然后分别写清房屋归属、份额、还贷与过户安排,以及债务由谁清偿、内部如何追偿。协议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涉及债权人能否向另一方主张的问题,要结合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及债权人是否知道夫妻分别财产约定来判断。在承德鹰手营子矿区准备签署离婚协议、需要先做条款与材料核对的当事人,可以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就本文所列的核对对象准备材料。
一、房产条款:先分清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
离婚协议写房产,第一步是确定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该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则列明: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这两条 para 的实际用途,是帮助当事人把“房子写谁的名字”“首付是谁出的”“贷款是谁还的”“房产证什么时候办下来”分别放到时间线上核对。比如,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首付,婚后取得产权证,登记在付款方名下,同时婚后用共同收入还贷,这类房屋在协议中需要把婚前出资部分、婚后还贷部分、房屋现值与归属安排分别写清;具体如何分割,仍要结合证据和双方协商结果确定。核对时可以准备: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贷款合同、首付款转账记录、父母出资的转账凭证及说明、婚后还贷流水、结婚登记日期与房屋登记日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这条把“协议处理”放在前面,说明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中自行安排共同财产,包括房屋归一方所有、双方按份共有、出售后分配价款等。协议条款可以写清房屋坐落、不动产权证号、登记权利人、双方约定归属、各自份额、剩余贷款由谁偿还、过户时间与配合义务、税费由谁承担、一方不配合过户时的处理方式。条款写得越具体,后续履行时越容易对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还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该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这意味着,婚前房产、婚内所得房产都可以通过书面协议作出安排;约定不明确时,仍要回到法定财产制判断。离婚协议中的房产条款属于书面约定的一种载体,条款内容需要指向具体房屋和具体权利,避免只写“房子归女方”而缺少坐落、权证信息和履行安排。
对于尚未取得产权证、按揭未还清、婚前一方签订买卖合同而婚后取得所有权等情形,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一条列举了离婚协议可以约定的若干房产事项:可以对个人财产进行约定,包括归各自所有、赠予第三人或者以一方的个人财产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帮助;可以约定夫妻共同财产赠予第三人;可以对双方购买但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约定房屋使用权及将来取得所有权后的归属;可以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约定共同所有,但应当明确各自所占份额;可以对一方当事人婚前签订买卖合同、双方婚后取得所有权的不动产约定所有权的归属。该规范是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的规范,适用于北京市婚姻登记场景;在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办理离婚登记,当地登记机关对协议文本、表格和材料的要求,需要另行向当地婚姻登记机关核对。上述列举可以作为条款设计时的参考类型,帮助当事人判断哪些事项需要写进协议、哪些事项需要补充材料说明。
二、债务条款:先定性,再写清偿安排
债务条款的核心,是先把“这笔债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弄清楚,再写双方之间由谁偿还。《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条把共同债务分为两类:一类是双方共同签名、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另一类是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对于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不属于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属于例外。
核对债务时,可以围绕同一笔债务归集材料:借款合同或借条上的借款人、借款日期、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转账记录显示的出借人与收款人;款项到账后的资金流向;借款用途的凭证,例如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医疗、子女教育、房屋装修、经营进货或偿还其他债务的记录;经营主体信息与夫妻双方在经营中的角色;债权人与夫妻双方的沟通记录。材料归集的作用,是帮助判断这笔债务是否符合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所列的共同债务情形,或者是否落入“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需要债权人进一步证明的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离婚协议中的债务条款可以写清:债权人姓名或名称、借款合同编号、借款金额、借款日期、是否属于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个人名义、双方约定由谁负责偿还、还款时间与方式、一方代为清偿后向另一方追偿的金额与方式。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法律规定的原则是共同偿还;双方在协议中就清偿作出的安排,属于夫妻之间的约定。债权人能否依据该约定向另一方主张或者免除另一方责任,需要结合债务性质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判断。该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也就是说,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且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一方对外所负债务以该方个人财产清偿。协议中仅写“债务由男方承担”或“债务由女方承担”,并不当然等同于债权人已经知道夫妻分别财产约定;对债权人的效力,需要另行核对债权人是否知道该约定、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等事实。
三、材料核对清单
| 核对事项 | 可以准备的材料 | 用途说明 |
|---|---|---|
| 房屋权属与取得时间 | 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合同、网签备案信息、结婚证 | 核对房屋登记权利人、取得时间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对应关系 |
| 购房出资 | 首付款转账记录、父母出资转账凭证、出资说明、婚后还贷流水 | 核对首付来源、还贷资金来源,区分婚前出资与婚后共同还贷 |
| 房屋贷款 | 贷款合同、还款计划、提前还款记录、贷款余额证明 | 核对剩余贷款、还款主体与过户安排需要说明的事项 |
| 债务合同 | 借款合同、借条、欠条、还款协议 | 核对借款人、金额、日期、利率、还款期限 |
| 债务资金流向 | 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或支付宝转账凭证、收款账户信息 | 核对款项是否实际交付、由谁收取、用于何处 |
| 债务用途 | 家庭开支票据、医疗票据、学费票据、经营账目、进货凭证 | 核对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共同生产经营 |
| 债权人是否知道财产约定 | 夫妻财产约定文本、债权人知情或收到约定的记录 | 核对是否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
| 协议文本 | 书面离婚协议、双方签字页、房屋与债务的具体信息页 | 核对条款是否指向具体房屋、具体债务,履行安排是否清楚 |
四、签署前的核对顺序与注意事项
建议先列两份清单:一份按房屋逐套列明坐落、权证号、登记权利人、购买时间、出资来源、贷款余额、当前使用情况;另一份按债务逐笔列明债权人、金额、借款日期、借款人、用途、资金流向、已还金额。清单列好后,把同一套房屋的购房合同、付款凭证、贷款合同、还款流水放在一起,把同一笔债务的借款合同、转账记录、用途凭证放在一起,比对形成时间与结婚登记时间、登记权利人与实际出资人、借款人与收款人是否一致。出现不一致的地方,标注“待核实”,在协议中避免用模糊表述掩盖差异。
协议条款可以写清房屋归属、份额、贷款偿还、过户时间、税费承担、腾退与交付、违约处理;债务条款可以写清债权人、金额、由谁偿还、还款安排、内部追偿。涉及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按揭贷款未还清的房屋、婚前购房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可以把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一条所列的约定类型作为参考,同时向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当地婚姻登记机关核对协议文本要求。涉及具体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是否知道夫妻财产约定,需要结合借款合同、资金流水、用途凭证和债权人沟通记录判断,本文只能提供核对方法和条件式说明,不能替代对具体材料的审查。
如果需要就离婚协议中的房产与债务条款做进一步核对,可以整理上述材料后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拨打咨询电话4009003957,说明房屋套数、债务笔数、登记与借款时间、双方已协商的内容,便于安排后续咨询。
主要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一条,京民发〔2025〕71号,2025年12月26日印发施行。原文:https://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202512/t20251231_4382432.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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