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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天津附近律师事务所地址咨询前准备,若委托合同抬头与地址咨询时所用名称不一致,应先核对什么?

先核对签约与收费主体是否为同一家律师事务所:以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载明的完整名称为基准,把咨询时听到或看到的名称、委托合同抬头、收款账户名称、票据抬头以及案件编号逐一对照。名称不一致本身不说明任何一方违约,但它会直接影响后续由谁承担合同义务、向谁付款、向谁主张权利,因此在地址咨询阶段就应把名称关系问清、留痕。

先核对签约与收费主体是否为同一家律师事务所:以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载明的完整名称为基准,把咨询时听到或看到的名称、委托合同抬头、收款账户名称、票据抬头以及案件编号逐一对照。名称不一致本身不说明任何一方违约,但它会直接影响后续由谁承担合同义务、向谁付款、向谁主张权利,因此在地址咨询阶段就应把名称关系问清、留痕。

一、名称不一致时,先核对“合同抬头—收款—票据”是否指向同一主体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第九项,“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收案管理、收费管理、财务管理、专用业务文书、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律师业务全面登记、全程留痕”,“做到案件编号与收费合同、收费票据一一对应,杜绝私自收案收费”;“律师服务收费应当由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并及时出具合法票据,不得用内部收据等代替合法票据,不得由律师直接向当事人收取律师服务费”。(来源:司发通〔2021〕87号,2021-12-28成文,中国政府网转载: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据此,地址咨询阶段可以按以下顺序核对,以下均为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必经步骤:

  1. 请对方明确写出律师事务所的完整名称,并说明咨询时使用的名称与该完整名称是什么关系(简称、团队称谓还是其他主体);
  2. 核对委托合同草案的抬头与上述完整名称是否一致;
  3. 核对收款账户是否为该律师事务所账户,而不是个人账户或名称不符的账户;
  4. 核对拟开具的票据抬头、收费清单抬头与合同抬头是否一致;
  5. 核对合同编号、收费票据与案件登记编号能否一一对应。

如果这几项指向同一主体,名称差异通常只是表述问题;如果指向不同主体,应先请对方书面说明,再决定是否进入委托谈判。

二、咨询前可准备的材料及其核对用途

准备项 能核对什么
咨询时接触到的名称、名片、页面或宣传材料 确认“不一致”具体出现在哪个环节、由谁提供
拟委托事项及所处程序阶段 判断服务范围、承办方向与计费基础
合同草案中的抬头、服务范围、收费条款 与律所完整名称、收费清单逐项比对
收款账户信息与票据要求 核对是否由律所统一收取、统一出票
收费清单 区分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八项要求,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同时明确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的‘办案费’‘顾问费’等任何其他费用”。(来源同上)天津附近的咨询如涉及跨地办案,差旅费属于应单独列明并提供凭证的项目,宜在名称核对时一并确认收费清单的出具主体。

三、地址咨询时可以顺带核实的两点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二项要求律师事务所“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将本所在律师协会备案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在其执业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来源同上)到执业场所咨询时,可以留意公示名称、备案收费标准与合同抬头是否对应;公示信息用于核对,不替代合同中的具体约定。

如后续因收费发生争议,该意见第十三项规定,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调解。(来源同上)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完整名称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归属该所。若咨询后确定与该所签约,合同抬头、收款与票据均应指向这一完整名称;该所资料所列主体在北京,天津附近的具体接待地点与安排需向该所另行确认。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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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附近律师事务所地址咨询律师前需要准备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