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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交通事故责任划分需要哪些材料?现场照片和监控怎么调

在北京发生机动车事故后,责任划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并不是当事人自行提交一套“标准材料”就能直接定责。

在北京发生机动车事故后,责任划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并不是当事人自行提交一套“标准材料”就能直接定责。当事人真正要准备的是能帮助还原事故过程、证明行为与过错、固定损害后果的材料:身份和车辆保险信息、报警与受理记录、现场照片和视频、行车记录仪原始文件、周边监控线索、证人信息、医疗和维修凭证,以及后续收到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记录。现场照片可以由当事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自行拍摄固定;路面监控则通常先向处理事故的交通警察提供位置线索,由交管部门调查取证,事故认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可以依法查阅、复制、摘录交管部门处理事故的证据材料。对现有材料如何分组、哪些监控线索需要尽快书面固定,可以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结合事故所处阶段逐项核对。人员受伤时先拨打120,事故报警可拨122,紧急处置优先于材料整理。

一、责任划分看的是行为作用与过错程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这条规则决定了材料准备的方向:材料要能说明谁实施了什么行为、该行为对事故发生起了什么作用、过错程度如何,而不是单纯比谁的车损更重、谁伤得更重。现场照片、行车记录仪、路面监控、证人陈述、车辆检验鉴定意见,用途都在于帮助还原这些事实。材料本身不是责任结论,交管部门还要结合调查取得的证据综合分析。

第六十一条还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因此,事故后是否离开现场、是否移动或破坏现场物品,会直接影响责任判断。当事人拍摄照片、保存监控,应当以固定现场原状为目的,不宜为了“拍得清楚”而改变车辆和物品位置;因抢救伤员等原因确需移动的,可以记明原位置和移动原因,但这属于材料整理建议,不是额外创设的义务。

二、现场照片:自行固定事实的常用方法

现场照片不是法条列明的“必须提交材料”,但它是当事人可以自行固定、随后提交给交管部门的重要线索。建议在确保人员安全、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后拍摄,不要站在车道内取景。拍摄内容可以包括:事故车辆前后全景和相对位置;道路标线、车道方向、路口信号灯和交通标志;碰撞接触点、刹车痕、散落物;车辆号牌、车损部位;天气、光线和视线条件;周边可识别的建筑物、路牌和监控摄像头位置。照片之间最好能相互印证,例如先用全景说明车辆在道路中的位置,再用近景说明碰撞痕迹。

整理照片时,建议保留原始文件和拍摄时间信息,不裁剪、不美颜、不覆盖原图;提交时按“时间—位置—拍摄对象”列一份简单清单,说明每张照片想证明什么。照片能核对车辆位置、道路环境、标志标线和部分损害外观,但不能替代交管部门的现场勘查、车辆检验和询问笔录。照片没有拍到的角度,不宜在说明中推测补足。

三、监控怎么调:先提供线索,再依法查阅复制

监控调取要区分“向谁调”和“在什么阶段调”。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可以立即向处理事故的交通警察说明周边监控的位置、方向、大概时间段和所属单位,例如路口公共监控、商铺门口摄像头、小区出入口、停车场道闸、收费站等。路面公共监控通常由交管部门在调查中调取,当事人自行接触管理单位时,可以书面说明事故时间、地点、车辆特征,请求对方保存相关时段录像;对方是否提供,取决于其管理规定和隐私保护要求,这属于协商事项,不宜理解为当事人可以直接调取全部路面监控。

事故认定书送达后,材料调取有明确的查阅复制路径。第六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这里要注意两个对象:一是“查阅、复制、摘录”针对的是交管部门处理事故的证据材料;二是涉及证人保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非所有材料都能完整复制。复制件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便于后续核对来源。

第六十四条要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等内容。收到认定书后,可以对照它列明的证据和原因分析,检查自己手里的照片、行车记录仪、监控线索是否已经反映、是否还有遗漏。第六十三条规定,发生死亡事故以及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后,交管部门应当在制作认定书或者事故证明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这个公开证据环节有特定适用情形,不是所有事故都当然适用。

时间节点也要分清。第六十二条规定,交管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需要检验、鉴定的,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上述“十日”按该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为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这些期限约束的是交管部门制作认定书的节点,不是当事人提交照片或申请调取监控的法定期限。当事人仍宜尽早固定证据,避免监控录像被覆盖。

逃逸案件还有特别路径。第六十六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认定书的,交管部门在接到书面申请后十日内,根据第六十一条确定各方责任并制作、送达认定书;逃逸案件侦破后,按第六十一条重新确定责任并重新制作认定书,注明撤销原认定书。第六十七条规定,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交管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拿到的是“认定书”还是“事故证明”,后续核对重点不同,不宜混用。

四、按证明对象分组核对材料

材料组 能核对什么 核对时注意
身份、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 当事人主体、车辆登记和保险承保情况 核对车牌、车架号、保险期间与事故时间是否对应
报警记录、受理凭证、现场处置记录 事故时间、地点、办案单位和受理情况 与认定书记载的时间、地点相互对照
现场照片、视频、行车记录仪原始文件 车辆位置、道路环境、碰撞过程、信号灯状态 保留原始载体和拍摄时间,不只留剪辑版
周边监控线索 动态过程、车辆行驶方向、事发前后画面 记录摄像头位置、朝向、所属单位和大致时段
证人信息 目击位置、所见信号灯和车辆动作 注意证人保密要求,不在公开场合披露其个人信息
医疗记录、维修票据、车辆定损材料 损害后果和费用范围 核对就诊时间、伤情与事故的关联
事故认定书、送达记录、检验鉴定意见 认定事实、证据分析、责任结论和送达时间 对照第六十四条载明事项,记录收到日期和告知的权利期限

分组的意义在于避免把所有材料混成一个“证据包”。同一份照片可能既说明车辆位置,又说明道路标线;同一段监控可能既反映信号灯,又反映车速迹象。整理时可以按“主体—时间地点—行为过程—损害后果—官方文书”的顺序排列,每份材料后注明来源、形成时间、保管方式和想核对的事实。这样在向交管部门补充说明、查阅复制证据材料或咨询律师时,能够快速定位。

五、几个容易混淆的节点

第一,认定书“制作后三日内送达”是送达要求,不是复核申请期限。第六十五条同时要求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具体期限应以认定书告知内容和相应规定为准,不宜把“三日”直接当成复核期。

第二,现场照片和监控是证据线索,不是责任划分的单独依据。第六十条要求综合判断行为作用和过错程度,照片没有拍到的动态过程,仍可能需要行车记录仪、监控、证人陈述或检验鉴定补足。

第三,监控不是都能由当事人直接复制。第六十五条赋予当事人在收到认定书后查阅、复制、摘录交管部门处理事故证据材料的路径,同时保留证人保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例外。自行向商场、物业等管理方申请调取,属于协商沟通,建议书面提出并保留申请记录。

第四,逃逸、破坏现场的法律后果要完整看待。第六十一条规定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弃车逃逸、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该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是否属于上述情形,应由交管部门根据调查证据认定,当事人不宜仅凭对方离开现场就自行下结论。

如果事故材料涉及多段监控、行车记录仪原始文件、认定书送达记录和检验鉴定意见,建议先按上述表格完成一次自查,再就“哪些材料可以查阅复制、哪些监控线索需要补充说明、委托事项范围如何确定”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具体人员安排、办公地址和承接方式需另行核实,法律结论仍以交管部门调查认定及现行有效规定为准。

资料出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七条,公开文本见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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