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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江门刑事辩护律师费用咨询:委托合同写明的服务阶段与付款节点不对应,报价中阶段交付如何写清?

可以写清。把“服务阶段—该阶段的具体工作与交付成果—对应费用—付款触发点”四项做成一一对应,并让报价单与委托合同使用同一套阶段名称和编号,阶段与付款节点就不会各说各话。按公开的收费规范,收费条款本身属于律所应当审核把关的内容,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分列并出具收费清单。

可以写清。把“服务阶段—该阶段的具体工作与交付成果—对应费用—付款触发点”四项做成一一对应,并让报价单与委托合同使用同一套阶段名称和编号,阶段与付款节点就不会各说各话。按公开的收费规范,收费条款本身属于律所应当审核把关的内容,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分列并出具收费清单。江门各律所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律所自行制定并在律师协会备案,实际数额需向拟委托的律所索取收费清单核对,本文不给出具体金额。

一、合同里如何让阶段与付款节点对应

建议在委托合同中按程序阶段分条,每一条同时写四件事:

  • 阶段名称与边界:如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阶段。用可客观判断的事件界定起止,例如“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止”,避免只写“阶段结束”。
  • 该阶段的工作与交付:如会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交法律意见、阅卷并形成阅卷摘要、出庭辩护等;交付成果可约定为书面意见、会见记录或其他书面材料。某项工作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确定。
  • 该阶段费用:写明确切金额,并与报价单一致。
  • 付款触发点:写成可以凭客观事实判断的节点,例如“签订委托书后若干日内支付第一阶段费用”“收到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的通知后若干日内支付第二阶段费用”。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第八项要求,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收费合同或者委托合同中收费条款的审核把关。据此,阶段与价款对不上属于可以在签约前要求修改的条款问题,不必留到履行中再解释。原文见官方政策库: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二、报价单中的阶段交付写法(示例)

以下仅为写法示例,阶段划分与金额以拟委托律所书面报价为准:

阶段 主要工作与交付 阶段费用 付款触发点
侦查阶段 会见、提交法律意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交付书面意见副本 按报价单填写 签订委托书后约定日内
审查起诉阶段 阅卷、提交辩护意见,交付阅卷摘要与意见书 按报价单填写 收到移送审查起诉通知后约定日内
一审阶段 出庭、提交辩护词,交付庭审要点与辩护词 按报价单填写 收到开庭通知后约定日内

同一份报价单建议保留三项:阶段编号与合同一致、每阶段费用可加总核对、付款节点后注明对应的凭据(如通知书、告知书或律所书面通知)。

三、费用边界与签约前的核对

第八项同时明确: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办案费”“顾问费”等其他费用;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律所应当提供收费清单,代付费用及异地差旅费应提供有效凭证。签约前可以据此核对:

  1. 合同与报价单是否把服务费、代付费用、异地差旅费分开列明;
  2. 各阶段费用之和是否与总报价一致,付款节点是否都能对应到具体事件;
  3. 是否出现“办案费”“顾问费”“关系协调费”等名目;
  4. 是否以口头承诺替代书面条款。

另需注意,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明示或暗示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不得以“阴阳合同”规避收费限制性规定(同第八项)。签约时保留合同、报价单、付款凭证与各阶段书面材料,按同一事项、同一阶段比对主体、时间与金额,便于履行中核对。

至于具体收费水平,依《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一项,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方式、标准原则上由律所制定,制定时统筹考虑工作时间、事务难易程度、委托人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因此在江门咨询时,可直接要求律所出示其收费清单及对应阶段的书面报价,再按上述四项逐条比对。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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