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同时主张,但两项待遇的支付主体、触发时点和前置条件并不相同。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12月20日修订,2011年1月1日施行修订文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条文中并未把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设为领取前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以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为条件——五级、六级伤残要求“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七级至十级伤残要求“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因此实际核对时,需要落到四个对象上:伤残等级、劳动关系当前状态、解除或终止由谁提出及何时生效、北京市对两项补助金具体标准的规定。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在接待此类咨询时,通常也先按这四项梳理材料,再判断哪一笔已经具备申领条件、哪一笔还差程序节点。
一、两项待遇分属不同主体、不同节点
把两项待遇混在一起问“能不能同时领”,容易忽略它们在制度设计上承担的功能差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对伤残本身的一次性补偿,只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确定了伤残等级,就进入基金支付环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针对的是因伤残导致的再就业困难,在劳动关系结束时由用人单位给付。
| 待遇项目 | 支付主体 | 触发条件 | 条文所列等级范围 |
|---|---|---|---|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工伤保险基金 | 经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 | 一级至十级 |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工伤保险基金 | 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五、六级须本人提出;七至十级须合同期满终止或本人提出解除) | 五级至十级 |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用人单位 | 同上 | 五级至十级 |
从这张表可以看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主体一个是基金、一个是用人单位,触发条件一个是“鉴定出等级”、一个是“关系结束”,二者在时间上可以前后衔接,在权利上并不互相排斥。《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在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之后,另起一项规定解除或终止时的两笔补助金,条文本身没有设置“领取其一即丧失其二”的表述。
二、按伤残等级区分适用条件
不同等级段的条件差异,是这类咨询中最容易出错的地方。
一级至四级伤残。 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待遇包括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27个月、二级25个月、三级23个月、四级21个月的本人工资),以及从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的本人工资)。该条列举的待遇结构中未出现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也未设置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支付该两笔补助金的情形。这一等级段的实际问题通常集中在伤残津贴标准与养老保险待遇衔接上,而非“两金并用”。
五级、六级伤残。 第三十六条规定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的本人工资),同时要求“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为60%,并由用人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该条第二项之后写明:“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里的启动主体是工伤职工本人,条文表述为“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单方主张解除并不在该句射程之内。
七级至十级伤残。 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两项待遇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的本人工资);以及“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一等级段列举了两种关系结束方式——合同期满终止、职工本人提出解除,与五级、六级的单一表述略有不同,核对时需要看清手中材料的实际情形属于哪一种。
工伤复发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该条指向的是治疗类待遇,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条件分属不同规范,不宜混为一谈。
三、北京市具体标准属于另行核对事项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在列举两笔补助金后均写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这意味着全国层面的条例只解决“由谁付、什么条件下付”,具体月份数、计算基数、是否随等级递减等,由北京市的规定确定。本文所依据的资料未包含北京市现行具体标准,因此无法在此给出金额或月数,这属于需要另行核对的事项,不宜套用其他省市的数字。
同样需要核对的还有“本人工资”的计算口径。条例条文使用“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但本次资料未展开其定义与上下限规则,实际计算时应以北京市现行规定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为准。
四、材料核对清单
建议按“一份事实、一份材料”的方式归集,便于同时判断两项待遇各自的进度:
- 工伤认定决定书——核对伤害事实被认定为工伤的结论及作出时间,这是后续所有待遇的起点。
-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核对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出日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月数直接由等级决定,等级不同,月数差异明显(如十级7个月与五级18个月)。
- 劳动关系状态的书面材料——包括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通知书、离职证明等。需要看清三件事:关系是否已经结束、结束日期、由哪一方提出。五级、六级情形下提出方是否为职工本人,直接影响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条件是否成就。
- 工伤保险缴费记录——用于区分哪些项目由基金支付、哪些由用人单位支付,也用于核对“本人工资”的缴费基数。
- 工资发放记录——与缴费记录相互印证,核对计发基数。
上述材料建议按时间顺序排列,形成一条从受伤、认定、鉴定到关系结束的时间线。同一主体、同一事项的材料放在一起比对,可以较快发现日期衔接上的空档;不同程序的日期本身允许存在间隔,不必强求一致。
五、几个常见理解偏差
其一,认为必须先离职才能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例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均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列为鉴定后即享有的待遇,条文未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作为该笔款项的支付条件。
其二,认为领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丧失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两笔款项支付主体不同、条件不同,条例未作互斥安排;能否实际取得后者,取决于劳动关系是否按法定方式结束。
其三,认为用人单位可以主动提出解除从而触发五级、六级的两笔补助金。第三十六条的表述是“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核对时应以书面材料记载的提出方为准。
其四,把七级至十级的“合同期满终止”与“本人提出解除”视为同一情形。二者在第三十七条中并列为两种事由,对应的材料形态不同(前者为合同到期不续签的记录,后者为职工提交的解除通知),归档时宜分别标注。
六、还能向哪里核对
若手头材料已包含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可以先自行比对伤残等级对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月数,再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已经结束、由谁提出,从而判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处于“条件已成就”“条件尚未成就”还是“需要补正材料”的状态。北京市的具体标准、本人工资口径以及解除或终止的书面表述是否规范,属于需要结合原始材料进一步核对的部分。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电话 4009003957 接收上述材料的梳理需求,是否纳入委托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认。涉及工伤认定的行政程序或紧急救治事项,仍应优先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急救等公共渠道处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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