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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辰区商标侵权律师咨询:权利状态、标识使用核查与委托要点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建议在咨询前核对商标注册证记载的核定使用商品、注册人名义与地址以及商标公告中与该商标权利状态有关的记录,并将实际使用的商品、包装、交易文书和广告宣传材料一并整理。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2019年4月23日第四次修正,2019年11月1日施行;资料注明2027年1月1日新修订法施行后须更新。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官方转载:国家知识产权局,https://www.cnipa.gov.cn/art/2019/7/30/art_95_28179.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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