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河北劳务派遣纠纷,先要区分两类主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实际安排工作并实施日常管理的用工单位承担法定用工义务;退回争议则要先看用工单位援引的退回理由是否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列明的情形内,再看岗位是否符合第六十六条的“三性”要求。发生争议申请仲裁时,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列为共同当事人,管辖按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确定。上述判断需要结合派遣协议、劳动合同、退回通知和工资考勤材料逐项比对,如需结合具体材料梳理,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先分清谁承担什么责任
劳务派遣关系中有两个主体,责任不能混在一起谈。根据商务部政策法规库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2013年7月1日施行)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用工单位的义务规定在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该条同时明确,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这两条放在一起看,河北的派遣用工场景中常见的第一层争议是“该找谁”。工资由谁发、加班费由谁付、社保由谁缴、退回后无工作期间的报酬由谁承担,对应的主体并不相同。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把签订合同、按月支付报酬、无工作期间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的义务放在派遣单位一侧;第六十二条把劳动条件、加班费、绩效奖金、岗位福利和培训放在用工单位一侧。核对材料时,建议把每一项诉求对应到具体条文,再确认应向哪个主体主张。
二、退回争议的判断顺序
退回是用工单位把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的行为,它与解除劳动合同不是同一件事。第六十五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从这条原文看,用工单位可以退回的情形,指向劳动者有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具体内容,本次资料未提供完整条文,处理具体案件时需要另行核对条文原文,不能凭概括印象套用。可以明确的是,退回由用工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由派遣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作出,两个动作的主体不同、依据不同。派遣单位收到退回后是否解除、依据哪一项解除,需要单独审查,不能因为用工单位退回就直接推定劳动合同已经合法解除。
第二层要核对的是岗位。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该条还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具体比例数值本次资料未涉及,不宜自行填写,需要查证现行有效规定。
第三层要核对派遣协议。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在退回争议中,派遣期限如何约定、是否存在分割订立短期协议的情况,往往直接影响对用工安排连续性的判断。
三、用工单位责任中的常见争点
同工同酬是高频争点。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核对这一项,需要用工单位的同类岗位设置、薪酬分配办法和实际支付记录,单凭劳动者一方口头描述难以完成比对。
跨地区派遣的报酬和条件标准也容易产生分歧。第六十一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派遣单位在河北以外、用工单位在河北的,或者派遣单位在河北、用工单位在外省的,适用哪一地标准,按该条指向用工单位所在地,而不是派遣单位注册地。
费用收取方面,第六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这一条对核对工资差额、管理费等名目有直接用途。
派遣单位自身资质也属于基础事实。第五十七条规定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等,并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第六十七条另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四、发生争议时的程序与主体
根据商务部政策法规库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第二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这意味着派遣争议中,劳动者一方申请仲裁时,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一并列明,不宜只列其中一方。
管辖按第二十一条确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在河北实际提供劳动、派遣单位注册在外地的情形下,劳动合同履行地这一连接点具有实际意义。具体受理材料要求,各地仲裁机构可能另有办事指引,建议在提交前向拟受理机构核对。
五、材料核对清单
以下为整理思路,不是法定提交顺序,目的是让同一事项的主体、期间和数额能够互相对应。
| 材料 | 可以核对什么 | 建议关注点 |
|---|---|---|
| 与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 期限是否二年以上、是否载明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岗位 | 与第五十八条的对应关系 |
| 劳务派遣协议 | 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报酬和社保数额与支付方式、违约责任 | 是否存在分割订立短期协议 |
| 工资支付记录、考勤与加班审批 | 加班费、绩效奖金、岗位福利由谁支付 | 与第六十二条各项义务对应 |
| 岗位说明与主营业务资料 | 岗位是否属于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 | 临时性岗位存续时间是否超过六个月 |
| 退回通知及送达记录 | 退回时间、退回理由、援引依据 | 是否落在第六十五条列明情形内 |
| 同类岗位薪酬资料 | 同工同酬的比对基础 | 有无同类岗位、分配办法是否相同 |
| 跨地区派遣的用工所在地标准资料 | 报酬和劳动条件适用哪一地标准 | 与第六十一条对应 |
年休假事项也可一并核对。《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2008年9月18日公布施行)第十四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核对时需把无工作期间、报酬支付天数和应休天数三项放在同一时间段内比较。
六、仍需核对的事项
本文涉及的法条来自商务部政策法规库公开文本,条号、版本和施行日期如上。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具体内容,以及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具体数值,本次资料未完整提供,处理具体争议时需要查证现行条文和有效规定。河北当地仲裁机构对材料份数、送达地址确认等办事要求,也建议在提交前直接向拟受理机构确认。派遣协议中关于退回条件、经济补偿承担、违约责任的约定,需要与法定规则对照阅读,约定内容能否直接作为处理依据,要结合具体条款判断。
如需要就派遣协议条款、退回通知理由或仲裁主体列明方式做进一步梳理,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结合手头材料逐项核对。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