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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强制执行材料:生效文书送达回证缺失,申请前需核对哪些送达记录?

送达回证缺失时,申请强制执行前应先核对能够证明“文书何时送达、何时生效、履行期限何时届满”的记录。送达回证只是送达证明的一种,建议把同一案件、同一生效文书项下的送达地址确认书、邮寄签收或物流记录、电子送达记录、公告送达载体、留置送达见证材料、当事人签收件以及生效证明等放在一起比对。

送达回证缺失时,申请强制执行前应先核对能够证明“文书何时送达、何时生效、履行期限何时届满”的记录。送达回证只是送达证明的一种,建议把同一案件、同一生效文书项下的送达地址确认书、邮寄签收或物流记录、电子送达记录、公告送达载体、留置送达见证材料、当事人签收件以及生效证明等放在一起比对。核对的目的,是确认申请执行期间的起算点,并判断现有材料能否相互印证;具体是否满足执行立案窗口的材料要求,建议以受理法院执行立案部门的告知为准。

一、先核对与“生效”和“履行期限”有关的记录

可以从以下材料入手,按同一文书、同一当事人、同一程序阶段归集:

核对对象 主要用于核对什么
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原件或复印件 主文是否写明履行期限、是否分期履行、履行期限最后一日
送达地址确认书 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受送达主体和联系方式
邮寄送达的签收凭证、物流记录 邮件交寄时间、签收人、签收日期
电子送达记录 发送时间、接收账户、送达成功或失败状态
公告送达的公告载体及日期 公告刊登或张贴的时间、公告期
留置送达的见证材料 送达地点、在场人员、留置时间和方式
一审、二审程序中的上诉期届满记录、生效证明 裁判文书生效日期,以及一审、二审送达时间的衔接

核对时建议注意:一审送达日期、上诉期届满日、二审送达日期、文书生效日期、履行期限届满日可能分别处于不同时间点,属于不同程序事实,不宜仅因日期不同就认定为矛盾。关键是看每一份记录对应哪一份文书、哪一个当事人、哪一段程序。

二、核对结果直接关系到申请执行期间的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公开文本见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转载页面: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据此,送达记录的作用是帮助确认“法律文书生效之日”以及“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进而核对二年申请执行期间从哪一天起算。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应核对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日;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才回到生效之日计算。送达回证缺失时,不建议直接跳过这一步,可以先用其他送达记录相互印证;仍无法确认的,可以联系作出文书的法院查询送达记录或生效证明的出具方式,并向执行法院立案部门确认补正材料的要求。

如果执行依据是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则适用不同的核对思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此类债权文书,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此类文书的送达与履行记录核对,建议结合公证文书本身另行整理。

三、提交前的整理建议

建议按时间线做一页材料说明,逐项标注:文书名称、案号、受送达人、送达方式、签收或送达日期、生效日期、履行期限届满日、对应证据名称。同一份文书存在多份送达记录的,并列写明各自能证明的日期和对象,不先把不同程序的日期合并成一个结论。这样既便于自己核对申请执行期间,也便于执行法院立案部门快速判断现有材料能否替代缺失的送达回证。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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