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廊坊做遗嘱继承咨询,选律师时可以看一个具体能力:律师能否在咨询第一阶段把“遗嘱形式与效力审查”和“继承人范围与遗产范围确认”分成两条线,分别说明核对什么材料、证明什么对象、得出什么后果。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下面按这个标准展开,供当事人在咨询前准备材料、判断律师的工作方法时参考。
一、两类审查的结论分别落在哪里
形式要件审查的对象是遗嘱文书本身及订立过程。本次资料可以直接核对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这条解决的是遗嘱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性和文书真伪问题。各类遗嘱的具体形式要求,例如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公证遗嘱分别需要哪些签署、见证和日期要素,本次资料没有逐条收录,咨询时应要求律师另行指明对应条号、版本和适用条件。
继承人范围确认的对象是“谁以什么依据参加继承、哪些财产进入遗产”。本次资料可以直接核对的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咨询时先确认存在哪类依据,再核对相应主体和财产。法定继承人的具体范围,本次资料未收录相应条文,需要另行核对,不能仅凭亲属称谓直接下结论。
两类审查的结论不能互相替代。遗嘱被认定无效,并不等于全部遗产都按法定继承处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这里处理的是“有关部分”和“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需要把遗嘱效力审查与范围确认分开看。
可以用一张表把两组问题放在同一维度下比较:
| 维度 | 形式与效力审查 | 继承人范围确认 |
|---|---|---|
| 核对对象 | 遗嘱文书、订立过程、遗嘱人能力与意思表示 | 哪些主体以何种依据参加继承、遗产范围如何 |
| 本次可核对依据 |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
| 结论用途 | 判断遗嘱全部或部分是否有效 | 判断谁参加继承、哪些财产属于遗产 |
| 常见混淆 | 把遗嘱无效直接等同于全部遗产按法定继承 | 把主体争议当作遗嘱形式瑕疵处理 |
二、咨询材料建议按“人、财、文书、意思”分组
在廊坊咨询时,可以先按四组材料整理,再让律师逐组说明核对目的。以下分组是整理建议,不是法定提交顺序,也不意味着缺少某项材料就不能咨询。
第一组是“人”的材料,用于核对继承开始时间和主体关系。死亡时间关系到继承开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同一事件中多人死亡的情形,需要把死亡时间、辈份和各自有无其他继承人分别列明。亲属关系材料、婚姻登记材料、收养材料等可以用于核对主体关系;具体法定继承人范围需另行核对对应条文。
第二组是“财”的材料,用于核对哪些财产属于遗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房产、存款、车辆、股权等权属凭证要与遗嘱内容分开核对;涉及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的,先做析产,再谈遗嘱处分范围。涉及拆迁安置房的,可以把拆迁安置协议、权属凭证、家庭成员信息与遗嘱分别整理;廊坊当地拆迁安置与不动产登记的具体流程,本次资料未包含,需另行向承办机构或律师核实。
第三组是“文书”的材料,用于形式与效力审查。遗嘱原件、形成过程说明、签署页、见证人信息、日期信息、是否存在多份遗嘱等,可以交给律师核对。本次资料没有逐条收录各类遗嘱的形式要求,咨询时可以要求律师在咨询纪要中写明:本问题依据哪一条形式要件、需要补看哪些原件、哪些事实尚待核实。对于伪造、篡改情形,可以直接对应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的后两句;篡改只影响被篡改的内容,条文原文是“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四组是“意思”的材料,用于核对遗嘱人是否具备遗嘱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以及附义务遗嘱的履行情况。《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如果遗嘱附有义务,需要把义务内容、履行情况和相关沟通记录单独列出,便于律师判断属于效力审查还是履行争议。
三、范围确认中的时间点与主体变化
范围确认不只是列亲属名单,还要看时间点和主体行为。放弃继承与接受遗赠的时间要求不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咨询时可以把“谁知道什么时间”“有没有书面表示”“遗产是否已经处理”分别记清楚,再对应继承人放弃和受遗赠人接受的不同规则。
继承权丧失属于主体范围确认中的另一类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列举了五项情形: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该条同时规定,有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咨询中如果涉及上述主张,需要把行为事实、时间、证据和被继承人是否宽恕分别核对,不能仅凭一方陈述直接认定丧失。
份额分配放在范围确认之后。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这些内容属于范围确定后的分配问题,与遗嘱形式审查不是同一层。
四、选律师时的核验顺序与费用边界
选律师时,可以先问三个问题。第一,请对方说明本案争点分别属于“遗嘱形式与效力审查”还是“继承人范围确认”,并各写一条可能的结论路径。第二,请对方按“人、财、文书、意思”列出拟核对材料,并注明每份材料用于证明什么事实。第三,请对方指明所依据的具体法条、版本和适用条件;对于本次资料未收录的遗嘱具体形式要求和法定继承人范围条文,可以要求律师另行提供条号并说明适用前提。能把这三点写进咨询纪要的律师,至少在工作方法上便于当事人核对。
委托范围可以与律所协商。材料梳理、遗嘱效力分析、继承人范围图、协商方案、诉讼代理可以分别列为拟议工作事项,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由双方协商并在委托合同中写明。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具体以委托合同和收费票据为准;本次资料没有提供廊坊当地律师收费标准,不能给出具体金额或报价。咨询前可以要求书面列明服务项目、计费方式、第三方费用承担和付款节点,避免把不同费用混在一起比较。
涉及房产继承的,还可以把不动产登记信息、拆迁安置材料、家庭析产材料单独成册;本次资料未包含廊坊当地登记流程和地方特别规则,需另行核实。对排名、胜诉率、结果承诺一类信息,可以作为了解背景的线索,不能替代对工作范围、材料核对方法和法条依据的说明。
尚需核对的事项包括:遗嘱原件及形成过程、被继承人死亡时间、亲属关系材料、财产权属及夫妻或家庭共有情况、是否存在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放弃或受遗赠人接受表示的时间与形式。围绕这些材料如何分组、哪些属于形式与效力审查、哪些属于范围确认,可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参考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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