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就肖像被他人用于商业宣传咨询律师之前,建议先把材料分成四组:你的身份与肖像可识别性材料;他人使用你肖像的事实材料(页面、海报、视频、投放记录);使用带有商业目的与规模的线索(商品页、招商页、带货链接、直播场次);你与对方或平台已有的沟通记录。整理这些材料的直接目的,是让律师在一次沟通中看清使用主体是谁、使用从何时开始、用在什么场景、传播到什么范围。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咨询电话是 4009003957,去电前把每组材料的“来源+时间+主体”写成一行说明,沟通会顺畅很多。
一、先确定这份材料要证明的三件事
肖像权纠纷咨询中,律师通常需要从材料里读出三层事实,材料准备也围绕这三层展开。
第一层是权利与主体。需要说明你本人与主张的肖像是同一人,以及该肖像是谁拍摄、有无授权或职务作品安排、是否签过经纪或代言合同。相关合同、授权书、拍摄协议、工作安排记录,都可以帮助说明肖像的来源和使用边界。
第二层是使用行为。需要说明是哪个账号、哪个店铺、哪个门店、哪场直播在使用,发布或投放的时间,内容是静态图片、短视频还是印刷物料。这一步决定后续沟通对象是发布者、经营者还是平台。
第三层是使用场景与影响。商业使用的证据价值,主要在于说明使用是否有经营目的、持续多久、覆盖哪些渠道、对应的商品价格与销量如何。这些事实与责任范围、损失计算的讨论相关,是否构成侵权、由谁承担责任,仍要结合具体事实判断。
二、商业使用证据按载体分组收集
同一张肖像可能同时出现在网店、短视频、门店和印刷品上,逐类固定比笼统截图更有用。下表按载体列出可核对的内容和建议的保留方式。
| 载体 | 能核对什么 | 建议的固定方式 | 容易遗漏的点 |
|---|---|---|---|
| 电商商品页、详情页 | 商品标题、主图、详情图文、价格、销量、店铺主体 | 从店铺首页连续录屏进入商品页,保留完整网址、截屏时间,另存店铺公示的营业执照信息 | 页面下架后无法复原,建议先固定再联系对方 |
| 社交平台、短视频、公众号 | 发布账号、发布时间、正文与配图、评论转发、是否挂商品链接或联系方式 | 录屏包含账号主页、认证信息与发布时间,保存原始链接 | 只存图片不存账号主页,难以对应使用主体 |
| 线下物料 | 门店招牌、地址、海报或展架内容、拍摄时间 | 拍摄时带入门店招牌与周边环境,保留实物样本或宣传册 | 单独一张海报特写难以说明摆放地点与时间 |
| 广告投放与直播 | 投放素材、投放链接、直播场次与回放、招商或加盟页面 | 保存投放页面截图、场次时间、回放链接,涉及代理的保留能显示委托关系的材料 | 只留素材不留投放记录,难以说明持续时间和覆盖面 |
| 搜索结果与比价页 | 传播范围、同类商品价格 | 标注检索词、检索时间与检索平台 | 检索结果随时间变化,需注明截取时点 |
固定方式上有几点通用建议:原始文件保留不裁剪、不二次压缩的版本,另存一份只读副本;录屏从打开浏览器或应用开始,连续展示网址、账号名称与页面内容,避免只截取局部;对可能很快被删除的页面,可以了解公证或可信时间戳等固定方式,具体机构、费用与流程需另行核实。所有截图都建议在文件名或说明中写明“谁在何时从哪个地址取得”,便于日后说明来源。
三、向平台发通知前,材料要满足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条规定对材料准备有两点直接提示。其一,通知需要“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因此前面整理的页面、账号、时间、肖像对应关系,正好是通知的附件基础;材料越能对应到具体链接和具体账号,通知指向越明确。其二,同一条对错误通知设定了责任,所以在书面说明中把已核实的事实与推测分开写,注明哪些内容尚待核实,是比较稳妥的做法。
与平台责任相关的还有两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两条属于条件式规定,具体到个案是否满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否未采取必要措施,需要结合通知记录、平台回复等材料判断,不宜在咨询前自行下结论。
四、损失与赔偿线索怎么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围绕这一计算方式,可以提前整理几类材料:对方商品的标价与实际成交价、销量或成交记录、素材投放的起止时间、门店数量与所在城市、同类肖像授权的报价单或既有代言合同。这些材料的作用是帮助说明“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的可能口径,最终采用哪种方式、数额如何确定,需要结合证据与个案判断。
如果主张精神损害,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据此,这一请求以“严重精神损害”为条件,可以保留能反映传播范围、被误认情况、投诉与交涉经过、就医或心理疏导记录等材料,是否达到该条件由个案具体判断。
五、咨询前可自检的材料清单
- 身份与权利基础:身份证件、肖像与原图的对应说明、拍摄或授权合同、经纪或代言关系文件(如有)。
- 侵权事实:页面截图与原始链接、账号主页与认证信息、发布时间、线下物料的拍摄原图与实物。
- 商业使用与规模:商品价格与销量、投放记录、直播场次、门店地址、代理或加盟页面。
- 沟通与程序记录:已发出的通知文本、平台投诉编号与回复、对方回应。
- 损失线索:授权报价、同类合同、销量与投放时长的统计表。
- 时间线:一页纸按日期列出“发现—固定—通知—回复”,每项注明材料出处。
六、建议的核验顺序
材料齐了之后,比对顺序可以这样安排:先确认原件来源,即这份文件是谁保存的、从哪个设备或页面取得;再核对同一性,即页面上的肖像与你的照片是否为同一张或同一组,账号认证主体与经营者是否对应;然后区分时间,把“内容发布时间”和“你取得证据的时间”分别标注;最后核对数量与数额,确认销量、价格、时长的统计口径是否一致。同一事项的材料建议放在同一文件夹,命名包含日期与来源。不同平台的日期显示方式不同、不同程序的文书日期不同,属于正常情况,如实标注即可。
七、和律师沟通时把委托范围与费用边界说清
咨询时可以带上上述清单,并就拟议事项逐项询问:证据固定与补强、向平台发出通知、向使用方发函、提起诉讼等,哪些可以纳入委托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认。费用方面建议分开确认: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公证费、评估或鉴定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支付节点、书面约定的方式也需要提前问明。本次资料未提供统一收费标准,不宜以他人转述的报价作为判断依据。同时可以问清哪些环节需要你本人配合完成,例如补充原始设备中的照片、配合办理公证手续。
需要进一步核对的事项
去电之前,可以再自查几处:页面上的使用主体与账号认证主体是否一致;涉事页面目前是否仍可访问;销量、价格、时长的统计口径是否统一;平台回复中给出的处理期限与你的记录是否对得上。这些细节往往决定后续沟通的起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咨询电话是 4009003957,可将上述分组材料按序整理后一并说明。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条文文本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网站转载页面: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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