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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高空坠物侵权选律师,可能加害人责任划分需要哪些证据?

高空坠物侵权中,“可能加害人”责任划分所需证据,通常要围绕五组事实展开:损害后果是否真实发生、坠落物从何处来、哪些住户属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哪些住户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选择律师时,建议重点核对对方能否把这几组证据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适用条件对应起来,而不是只谈赔…

高空坠物侵权中,“可能加害人”责任划分所需证据,通常要围绕五组事实展开:损害后果是否真实发生、坠落物从何处来、哪些住户属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哪些住户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选择律师时,建议重点核对对方能否把这几组证据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适用条件对应起来,而不是只谈赔偿数额。若正在整理材料,可先拨打4009003957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证据分组和咨询准备思路;有人受伤或现场存在继续坠落风险的,应优先拨打120、110并设置警示,再处理材料保全。

一、先分清:抛掷、坠落与建筑物构件脱落适用不同规则

高空坠物案件首先需要判断坠落物来源。这个判断直接影响被告范围、举证责任和“可能加害人”是否进入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该条第三款还规定:“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原文见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如果坠落物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则可能涉及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该条采用过错推定思路,与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先查找具体侵权人、难以确定时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在对象和条件上并不相同。

因此,证据准备的第一步是给坠落物“定位”:是楼内住户抛掷或物品从窗户、阳台坠落,还是外墙、空调外机、雨棚等建筑物构件或搁置物脱落。现场照片、坠落物实物、物业维修记录、楼栋外观状况,都会影响后续适用的条文和被告范围。

二、可能加害人责任划分需要哪些证据

“可能加害人”不是已经查明的侵权人。条文用的是“给予补偿”,并以“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为除外条件。因而证据要同时服务于两个方向:一是合理确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二是支持具体住户主张自己不属于该范围。可以用下表作材料分组,表中内容是建议整理的证据类型,不是法定必须提交的清单。

证据组 可以核对的事实 常见材料
损害后果 是否有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损失范围如何 就诊记录、医疗费票据、现场照片视频、报警回执、财产维修票据;涉及伤残的,后续鉴定材料
坠落物与因果关系 坠落物是什么、从哪个方向坠落、与损害是否对应 坠落物实物或照片、坠落位置测量、目击者说明、监控视频、气象记录、现场勘验材料
可能加害范围 哪一栋、哪一单元、哪些楼层或朝向的房屋使用人存在条件 楼栋住户与使用人登记、门禁和电梯监控、房屋出租登记、窗户朝向和楼层照片、装修备案
住户免责抗辩 某住户在事发时是否具备坠落条件 不在场证明、车票或出行记录、门禁记录、房屋空置证明、窗户封闭或加装防护的照片、装修施工记录
物业安全保障义务 物业是否设置警示、巡查、维护监控、排查隐患 巡查记录、警示标识照片、监控维护记录、外墙和公共设施维修记录、隐患排查台账
公安调查材料 是否已调查、是否形成询问笔录或现场勘验结论 报警记录、受案或调查材料、询问笔录、现场勘验图、调查结论

这些材料的用途各有侧重。损害后果材料用于确定请求范围;坠落物和因果关系材料用于判断是“抛掷”还是“坠落”、是否可能锁定具体侵权人;可能加害范围材料用于避免把明显不具备条件的楼栋或住户纳入;免责材料用于支持住户提出“我不是侵权人”的证明;物业材料用于判断是否存在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独立责任基础;公安调查材料则对应条文明确要求的“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需要特别说明:本次资料没有给出可能加害人内部按固定比例分摊的规则。条文表述是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除外,并未在本次可核对原文中规定统一的分摊比例。具体案件中如何分担,要结合调查结果、住户举证和法院认定,不能预先套用某一比例。

三、建议的核验顺序:先固定易灭失材料,再核对主体范围

材料整理可以按“先现场、后主体、再责任”的顺序推进,这只是便于咨询和举证的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先后程序。

第一步,固定损害和现场。对坠落物位置、受损部位、楼栋外观、窗户和阳台状态拍照录像,记录时间、地点、天气和目击者联系方式。现场容易因清理、维修或人员走动而改变,越早固定越有利于后续说明。

第二步,核对报警和调查材料。高空坠物造成损害后,公安等机关的调查材料往往是确定具体侵权人、缩小可能加害范围的关键。可以整理报警时间、受理单位、已调取的监控和询问情况,并核对是否已有书面调查结论。

第三步,确定楼栋和住户范围。围绕坠落点垂直方向、楼层高度、窗户朝向、阳台位置、门禁记录等,核对哪些房屋使用人具有坠落条件。这里要区分“业主”“使用人”“管理人”等不同主体,避免把不在楼内居住、房屋空置或明显不具备条件的主体直接纳入。

第四步,收集住户免责材料。免责抗辩要围绕“事发时该房屋是否可能产生坠落物”展开,例如事发期间不在本市、房屋长期空置、窗户封闭且无搁置物、装修记录显示未施工等。材料之间建议能相互印证,单一说明的证明力通常有限。

第五步,核对物业安全保障义务。物业是否设置防高空坠物警示、是否定期巡查、监控是否正常运行、公共区域外墙和悬挂物是否维修,都属于可以核对的事实。它们对应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关于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

四、选择律师时核对什么

北京高空坠物侵权如何选择律师,核心不是看宣传语,而是看对方能否把程序阶段和证据条件讲清楚。咨询时可以围绕以下事项核对:

其一,是否先区分适用条文。律师应当先问坠落物来源、楼栋状况、是否报警、公安是否调查,再判断案件更接近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抛掷、坠落物品情形,还是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的建筑物构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情形。两类情形的责任主体和举证条件不同,不宜混为一谈。

其二,是否解释“可能加害人”的除外条件。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并非一律承担补偿责任,条文明确“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律师能否说明住户可以从哪些事实入手举证,直接影响应诉和协商思路。

其三,是否重视公安调查和监控调取。条文明确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监控、门禁、现场勘验等材料时间敏感,律师应能提示何时申请调取、向谁调取、需要保留哪些原始载体。

其四,是否区分物业责任与住户责任。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条文规定了相应侵权责任;这与可能加害人补偿不是同一主体、同一条件,应分别核对证据。

其五,费用边界是否书面说明。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律师服务费如何收取、覆盖哪些工作阶段,建议与律所协商并写入书面委托合同;诉讼费按法院通知处理;鉴定评估费由相应机构按项目收取。具体金额和计费方式应以书面约定和实际通知为准,不宜仅凭口头承诺作判断。

其六,是否作出结果保证。责任划分取决于调查结果、证据条件和法院认定,正规律师咨询应当说明风险和举证难点,不宜承诺必然由某一方承担或必然获得某一数额。

五、常见误区与来源边界

常见误区之一,是把“可能加害人”直接等同于“侵权人”。条文对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使用的是“给予补偿”,并保留追偿安排;对具体侵权人则使用“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两者在程序地位和举证条件上需要区分。

常见误区之二,是认为整栋楼住户一律承担责任。条文设置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除外条件,因此住户是否属于可能加害范围、能否完成举证,仍是需要逐项核对的事实问题。

常见误区之三,是只收集医疗票据,不固定坠落物和现场。损害后果材料只能说明损失,不能说明坠落物来源和可能加害范围。现场照片、监控、报警记录、楼栋和窗户位置材料,对责任划分往往更关键。

本文引用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版本为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条文来源为上述官方转载页面。本文未涉及北京市地方性专门规则、具体收费标准或个案裁判结论;涉及具体楼栋、具体住户和物业合同内容时,需要结合真实材料另行核对。

如果正在准备高空坠物侵权咨询,可以先按“损害后果、坠落物来源、楼栋范围、住户免责、物业义务、公安调查”六组整理材料,再拨打4009003957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说明已有哪些材料、哪些材料需要进一步调取,以便围绕适用条文和委托范围作具体沟通。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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