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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医疗纠纷调解律师咨询,调解协议关键条款怎么看

在天津医疗损害赔偿律师咨询中,拿到一份医疗纠纷调解协议,先不要只盯赔偿总额,而应按“签约主体—责任事实—赔偿项目—病历与鉴定材料—履行与终局条款”的顺序逐条核对。医疗损害责任一般以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为基础,特定情形下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患者对病历资料享有查阅、复制权。

在天津医疗损害赔偿律师咨询中,拿到一份医疗纠纷调解协议,先不要只盯赔偿总额,而应按“签约主体—责任事实—赔偿项目—病历与鉴定材料—履行与终局条款”的顺序逐条核对。医疗损害责任一般以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为基础,特定情形下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患者对病历资料享有查阅、复制权。协议中的每一句“双方确认”“一次性了结”“不再主张”,都应当能对应到具体事实、具体项目和具体材料。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在签署前就条款核对和材料准备进行沟通。

一、先看签约主体和签字权限

调解协议首先应写清谁赔、赔给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放在医疗纠纷调解中,患方一侧通常是患者本人;患者死亡或者无法表达的,由近亲属作为赔偿权利人;患者为未成年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还应核对法定代理人身份。医方一侧应列明医疗机构,而不是仅写某位医务人员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签字前建议核对三项:一是协议首部的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信息是否与病历、票据、授权文件一致;二是近亲属代签的,关系证明和授权范围是否明确;三是律师代签的,授权委托书是否写明包括“和解、签署调解协议、领取赔偿款”等具体权限。这里不是要求必须提交某一类材料,而是建议用这些材料确认签字人能否代表协议上的一方。

二、责任事实条款要能回到过错和病历

调解协议常写“医方存在一定过错”“患方确认诊疗行为无过错”或者“双方对损害后果无异议”。这类概括表述信息量很低,签署前应看它能否对应到具体诊疗环节:何时就诊、何种诊断、实施了什么手术或特殊治疗、损害后果是什么、争议焦点在哪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协议涉及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建议把知情同意书、术前谈话记录、替代方案说明等材料与协议中的事实陈述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进一步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因此,协议中如果出现患方“不再就病历提出异议”或者“确认病历完整”的表述,应特别核对患方是否已经实际取得并查阅病历复制件、是否已对病历形成时间、修改痕迹、封存状态进行确认。不是在所有情况下都当然产生推定过错,而是出现该条所列情形时,法律上可能产生相应的推定效果。

三、赔偿项目要逐项列明,重点看医疗费和后续治疗费

医疗费是调解协议中最容易写成“打包价”的项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据此核对协议时,可以看四个点:医疗费截止到哪一天、对应哪些票据和费用清单、是否包含后续治疗费、后续治疗费是“已经确定必然发生”还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处理”。如果协议写“一次性了结、双方再无争议”,建议在条款中逐项列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分别是否纳入;未纳入的项目,写明后续处理方式。本次资料没有列出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的具体计算条文,这部分不宜凭协议中的数字直接判断,应结合鉴定意见、收入证明、护理记录等另行核对。

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常见于调解协议。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协议中如果列有该项,建议写明计算依据和对应事实,而不是只写一个总额。具体金额标准需要结合伤残情况、过错程度等因素另行核对,不能仅凭本条得出固定数额。

四、病历、鉴定意见和保密条款要作为附件核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调解协议如约定患方放弃查阅、复制病历,或者约定“病历以医方提供为准”,签署前应核对患方是否已经拿到完整复制件、是否已封存、协议附件中是否列明病历清单。病历是判断过错和损害后果的基础材料,不宜只凭协议中的一句话概括。

如果协议引用了鉴定意见,建议核对鉴定机构名称、鉴定事项、鉴定意见编号、结论是否完整,以及双方是否对该结论有异议。协议可以把鉴定意见作为附件,并写明“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对于保密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调解协议中约定双方保密是常见安排,但建议明确保密对象、保密期限和例外使用情形,例如向律师、鉴定机构、调解组织或者依法维权的必要范围提供材料。具体边界可以结合协议目的另行核对。

五、履行条款和“一次性了结”条款要写清楚

赔偿金额确定后,还要看怎么付、何时付、付到哪里。协议应写明付款主体、付款账户、付款时间、分期还是一次性支付,以及逾期未付的处理方式。若涉及医疗机构内部审批或者保险理赔,建议把付款前提和预计时间写清楚,避免只写“尽快支付”。

“一次性了结、患方不再主张任何权利”是调解协议中的关键终局条款。建议采用“正面清单”方式核对:已纳入哪些赔偿项目、对应金额多少、依据哪些票据和鉴定材料;未纳入哪些项目、今后如何处理。尤其是后续治疗费,如果协议没有明确纳入,建议写明是否保留另行主张的权利;如果明确纳入,则应说明对应金额和计算依据。这里不是说法定必须保留某项权利,而是建议把“了结范围”写到不需要再猜测的程度。

此外,协议还应具备基本的签署要素:双方签字盖章、签署日期、协议份数、附件清单、生效条件。争议解决条款可以约定协商、调解或者诉讼,具体管辖约定应结合法律规定核对,不宜在事实和材料尚未清楚时草率签署。

六、天津咨询前的材料准备建议

在天津进行医疗损害赔偿律师咨询前,可以按同一诊疗时间线整理以下材料,便于对照协议条款:

材料 能核对什么
调解协议草案及全部附件 主体、赔偿项目、履行期限、终局条款是否完整
病历复制件、封存记录 诊疗过程、病历完整性、是否存在修改或缺失
医疗费票据、住院费用清单 医疗费金额、截止时间、是否包含后续治疗
鉴定意见或医疗损害鉴定材料 过错、因果关系、伤残等级等结论依据
患者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授权委托书 签约人是否有权代表患方签署
付款凭证、沟通记录 已付款项、双方协商过程、履行情况

天津当地调解组织的具体名称、受理流程、是否需要进行司法确认等事项,本次资料未涉及,建议向当地调解组织或者律师另行核对。若患者仍需紧急救治,应优先通过医疗机构和当地急救渠道处理;本文讨论的是事后调解协议的条款审阅。

协议签署前,建议把草案与病历、票据、鉴定意见按同一诊疗时间线比对,并把“一次性了结”涉及的项目和后续治疗费安排写成清单。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就协议条款核对、材料分组和拟议委托范围进行沟通;具体人员、办公地址及承接安排以实际核实为准。

主要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天津市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第一条、第六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官网: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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