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劳动仲裁申请书中的请求事项与事实理由是否一致,核心动作是把每一项请求拆成“项目—期间—计算基数—金额”四个要素,再回到事实理由部分找同一期间、同一事实、同一计算标准的对应叙述,最后核对证据能否支撑这段叙述。这项工作可以在递交前做,也可以在已递交、尚未开庭前做;需要先确认的前提是:请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列举的劳动争议范围,在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时效内提出,并由第二十一条确定的仲裁委员会管辖。需要核对的材料包括申请书正文、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解除或终止通知及送达凭证。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为4009003957,咨询前把上述材料按请求逐项归位,沟通会更有针对性。
一、审查起点:请求要能拆成“可计算单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转载:https://rsj.sh.gov.cn/tgjfl_17254/20200617/t0035_1388236.html)
这一条把“仲裁请求”与“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并列写在同一项中,说明两者在文本上应当成组出现、互相指回。审查时可以把每项请求做成一行,逐行填空:
| 请求要素 | 事实理由中应能找到的对应叙述 | 常见对应材料 |
|---|---|---|
| 工资差额 | 具体月份、应发数额、实发数额、扣减的项目与依据 | 工资条、银行流水、考勤记录 |
| 加班费 | 加班发生的时段、加班发生在工作日、休息日还是法定节假日、是否有审批或排班安排 | 打卡记录、排班表、工作沟通记录 |
|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相关请求 | 入职时间、书面合同的签订情况、主张的月份区间 | 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社保记录 |
|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或赔偿 | 解除时间、解除方式、由哪一方提出、工作年限、月工资口径 | 解除通知、送达凭证、离职证明 |
表格右列只是整理材料的建议方向,具体哪份材料能用、证明到什么程度,需要结合原件与形成过程判断。
二、四个维度做一致性对照
时间轴一致。 入职、在职、离职、争议发生、向单位主张权利这几个时间点,在请求部分、事实理由部分、证据材料三处应当指向同一日期。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该条同时规定,仲裁时效因一方向对方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对方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中断后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申请仲裁的,时效中止,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对劳动报酬还有特别安排:“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事实理由中写明何时知道权利被侵害、何时向单位提出过主张、劳动关系何时终止,直接影响请求能否进入实体审理,这部分空白值得在咨询前补齐。
主体一致。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工资支付主体、解除通知的发出主体,应当指向同一段劳动关系。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事实理由中写明的实际工作地点,与管辖选择直接相关;如果出现“在甲区上班、单位注册在乙区”的情形,需要在申请书中把两地事实都写清楚。
金额一致。 请求金额、事实理由中陈述的数额、证据显示的数额,三处应当对齐;分项请求之和与请求总额应当对得上;月工资这一计算基数在不同请求中宜保持同一口径,若分别采用应发、实发或不同月份的平均数,需要在事实理由中说明理由。
请求与法律关系一致。 事实理由叙述的是哪一种法律事实,请求就应当建立在该事实之上。叙述“由单位提出协商解除”,与请求违法解除赔偿金之间;叙述“本人提出辞职”,与请求解除经济补偿之间,都需要专门核对是否错位。这类错位往往不是金额算错,而是请求基础与事实叙述没有对上。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一栏同样要核
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要求载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与之配套的是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据此可以做的整理是:每一项请求后面列出已持有的证据;对考勤记录、工资台账这类由单位掌握管理的材料,可以在申请书中写明由单位掌握,并说明希望仲裁庭要求单位提供。这样写有助于把“事实理由”与“证据来源”衔接起来,也便于仲裁庭看清争点。材料是否属于单位掌握管理、单位不提供会产生何种具体后果,仍需结合个案证据状况判断。
四、不同程序阶段,审查重点不同
尚未提交的,可以直接修改文本,按上面的表格逐项对齐,重点是把请求写成可计算、可对应的表述。
已提交、尚未受理的,可以对照第二十九条核对: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阶段的核对对象主要是申请书是否载明了第二十八条要求的三项内容、请求是否落在第二条列举的争议类型之内。
已受理、开庭前的,审查重心转向证据与事实的对应关系。请求事项的变更时间与方式,本次资料未涵盖具体规则,需要向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另行核对。
五、咨询前可以准备的清单
建议按以下顺序整理,每完成一步在纸上标注对应关系:把申请书中的每项请求单独抄出,写上金额与期间;在事实理由中找出支撑该请求的段落,标注页码或段落号;在证据目录中找出对应材料,写明名称、页数、原件持有人;把三处对不上的地方单独列成一张“待核实清单”,注明是日期不一致、金额不一致,还是请求与事实不匹配。带着这张清单沟通,讨论会集中在具体争点上。
需要说明的是,一致性审查属于文本与材料的对照工作,本身不产生实体权利,也不替代对时效、受案范围、管辖的判断。这些判断依赖具体日期、工作地点和单位主体信息;北京地区受理环节的具体要求,宜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核实。
如果整理后仍有时效起算点、请求项目取舍或证据来源表述方面的疑问,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围绕已掌握的材料进一步核对。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