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邢台处理担保纠纷,遇到保证人被追加进入诉讼、随后又安排撤诉的情况时,费用需要拆成三类分别核对: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鉴定评估等第三方机构费用、律师服务费。前两类受《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约束,第三类以书面委托合同约定为准。具体金额和当地执行口径,应以法院缴费通知、票据和委托合同逐项对应,本次资料未提供邢台当地的收费数额标准。
一、三类费用的性质与依据不同
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第二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同一条例第三条明确:“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这意味着法院收取的项目和标准应以该办法为依据,缴费通知上的项目名称、金额与票据需要一一对得上。
**第三方机构费用。**同一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担保纠纷中常见的笔迹鉴定、印章鉴定、担保物评估,属于这一类:钱付给鉴定或评估机构,不付给法院,凭委托手续和发票核对。
**律师服务费。**这是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合同事项,不属于上述诉讼费用的调整范围,应看委托合同约定的计费方式、服务阶段和是否包含追加保证人、撤诉等具体工作。
二、保证人追加与撤诉衔接时的核对点
追加保证人属于当事人层面的变动。是否因此另行产生案件受理费,取决于法院对该项请求的处理和缴费通知,宜以法院书面通知为准逐笔核对。
追加后如果出现裁定驳回起诉等情形,可以对照第八条:该条规定“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需要注意,这一条免除的是案件受理费,其他已实际发生的费用仍按各自规则处理。
撤诉环节,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如何结算,需以法院出具的结算通知和票据为准;本次资料未涉及撤诉退费的具体比例,建议向承办法院核对后再与委托合同中的收费节点比对。
三、咨询前可以准备的材料
以下整理建议用于把同一事项的费用对应起来,便于与律师沟通时说明事实:
| 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
| 委托合同及补充协议 | 律师费的计费方式、服务范围是否覆盖追加保证人、撤诉等阶段 |
| 法院缴费通知与票据 | 诉讼费用的项目名称、金额、交纳时间 |
| 鉴定、评估委托书与发票 | 第三方费用的支付对象、金额及由谁主张 |
| 起诉状、追加申请、撤诉裁定 | 各程序节点的时间顺序,与上述费用发生时间对应 |
核对时建议把握两点:同一笔费用只对应一个支付对象,法院、鉴定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三者不混同;同一程序的日期与费用发生日期相互对应,不同阶段的费用分别列明。
需要说明的是,律师服务费的具体数额、计费方式以及追加保证人、撤诉衔接工作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可与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写明;诉讼费用和第三方费用的最终金额,以法院通知、票据和机构发票为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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