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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多个行政机关都有行政处罚管辖权时,由谁管辖?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行政处罚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发生管辖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报共同上一级指定,也可由共同上一级直接指定。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行政处罚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这一规则,适用时应先确认相关机关均有管辖权,再核对立案先后。

管辖有争议时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上述直接指定路径也应完整保留。

建议分别整理各机关的管辖依据、立案时间及已有协商或指定管辖材料。是否具备管辖权,还应结合相关地域、级别及特别规定核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官方全文转载: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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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