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执行异议案件的律师费,没有统一法定价格。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按在律师协会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案外人主张执行标的权属时,报价容易产生的争议通常来自服务范围不清:同一份“执行异议”报价,可能只包含撰写异议申请书,也可能包含证据梳理、听证、沟通,甚至延伸至后续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因此,核对报价的重点是让律所把“做哪些事、到哪个阶段、哪些钱另付”写成书面清单,并非先比较总价高低。
一、先区分三类费用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12-28成文,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第八项,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代付费用及异地差旅费还应提供有效凭证。该条同时明确,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除律师服务费、代付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严禁以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办案费”“顾问费”等费用。
放到案外人执行异议场景,报价单至少要能分开回答:
- 律师服务费对应哪些具体工作;
- 执行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如何计算、由谁缴纳,这类费用受《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2007-04-01施行,https://www.hengqin.gov.cn/lab/flfg/xzfg/content/post_3516588.html)第三条约束,该条规定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该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其对象是诉讼费用,不是律师费定价依据;
- 鉴定、评估、查档、翻译、异地差旅等是否可能发生、按什么凭证结算。
二、报价中建议逐项写明的服务范围
| 服务环节 | 报价中可要求写明的内容 | 对费用的影响 |
|---|---|---|
| 异议申请与书面意见 | 是否包含起草执行异议申请书、代理意见、补充意见,修改次数如何计算 | 只含首次起草与含多轮补充,工作量不同 |
| 权属证据梳理 | 是否包含对合同、付款凭证、占有使用材料、登记资料的整理与证据目录制作 | 案外人主张权属,证据组织往往是主要工作量 |
| 听证、询问、谈话 | 是否包含出席执行法院组织的听证或询问,次数上限 | 出席次数与差旅直接相关 |
| 递交与沟通 | 是否包含立案递交、材料补正、与执行部门沟通 | 有的报价仅含文书,不含过程跟进 |
| 后续异议之诉 | 异议被驳回后另行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否属于本次委托、是否另行计费 | 这是独立程序,最易被误认为“包含在内” |
| 二审、再审 | 如进入后续审级,是否另行委托、如何计费 | 不宜用“全程代理”一句概括 |
以上各项属于建议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的内容,并非统一收费项目。书面写明后,委托人对“报价覆盖到哪一步”才有可核对的依据。
三、若涉及风险代理,比例上限要完整核对
如律所提出按结果收费,根据上述意见第六项,风险代理可以按固定金额收费,也可以按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费,各环节合计最高金额为:标的额不足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8%;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5%;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2%;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9%;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6%。这是分段累加的上限规则,不能把某一档比例当作全部标的额的统一标准。是否采用风险代理、以及该案是否属于可适用风险代理的范围,需与律所结合具体程序另行确认。
四、核验顺序建议
可以先查律所是否将收费标准在律师协会备案并公示。上述意见第二项要求律师事务所每年向所在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备案服务费标准,备案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变更,不得超出备案标准收费,并应在执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再对照报价单是否逐项列明服务内容,最后确认收费清单与凭证安排。第一项还提出,律所制定标准应统筹考虑工作时间、事务难易、委托人承受能力、律师风险责任等因素,这可以作为理解报价差异的说明角度,但不构成具体价格标准。
准备咨询材料时,可以整理执行案件受理与进展文书、执行裁定或通知及送达记录、主张权属的合同与付款凭证、占有使用或登记材料,并按时间顺序编号。这些材料帮助律所判断程序阶段与工作量,也便于委托人核对报价是否与拟议工作范围对应。天津仅为咨询情境,不代表任何机构在当地设有办公场所;如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京津冀地区相关事务,同样建议要求以书面方式列明上述服务范围与费用边界,再作委托决定。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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